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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仍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營事業仍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

函釋全文

貴公司(編者註:公營事業)申請依照當年度法定預算盈餘,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乙案,於法不合,未便照准,仍請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年度暫繳申報。(財政部79.10.8.台財稅第七九○六九二九八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營事業仍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營事業仍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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