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99年6月15日所得稅法修正99年度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要旨
配合99年6月15日所得稅法修正99年度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配合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財政部99/07/23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