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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額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得申請儘速核退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額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得申請儘速核退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每年度依據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計算繳納之暫繳稅額,大於其辦理同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而有應退稅額者,得逕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儘速核退,稽徵機關應予受理。(財政部84.9.27.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七○五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額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得申請儘速核退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額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得申請儘速核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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