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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開業銀行上年度籌備期間已辦結算申報且有應納稅額者應辦暫繳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新開業銀行上年度籌備期間已辦結算申報且有應納稅額者應辦暫繳申報

函釋全文

本(八十一)年上半年新開業之商業銀行,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就其上年度籌備期間已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有應納稅額者,應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81.7.25.台財稅第八一○三一六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新開業銀行上年度籌備期間已辦結算申報且有應納稅額者應辦暫繳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新開業銀行上年度籌備期間已辦結算申報且有應納稅額者應辦暫繳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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