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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給付退職所得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稅款
要旨
給付退職所得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稅款
函釋全文
在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未修正前,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百分之六;其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百分之二十。(財政部87/08/31台財稅第8719617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0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