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要旨
三2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9/01/10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