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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三2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9/01/10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三2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