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司法院撥付經費及捐助民間款項,如有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
主旨
本院撥付所屬機關或委託他機關執行之代辦經費,以及捐助民間機構或團體之款項,請於撥付時一併函知執行單位,有關支付之各項費用,如有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並於經費結報時加會秘書處第六科登錄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 按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復按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查本院各項捐助及委託代辦計畫,款項係撥付受捐助及受委託單位,執行受託計畫所支付之各項費用,於發給各類所得時依上開稅法規定意旨,係為扣繳義務人之地位,自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作業。 二 財政部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台財稅第三七六八五號函釋關於委託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代為研究,受託單位支付之各項費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或通報資料。依前揭函釋意旨,捐助及委辦計畫所支付各項費用之扣繳義務人係「所得發給機關」即受補助及受託單位。三 另為辦理本院直接支付之各項所得扣繳暨申報作業,本院各單位執行業務計畫如有支付個人所得時,應簽會秘書處第六科 (出納) ,並於核准支付後影送所得相關資料,俾憑辦理所得稅扣繳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