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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人民或團體有我國來源之營利所得或非扣繳範圍所得之課稅方式
要旨
大陸人民或團體有我國來源之營利所得或非扣繳範圍所得之課稅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之營利所得或非屬扣繳範圍所得之課稅疑義。說明︰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並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臺灣地區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八十六年度以前之股利或盈餘,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百分之十五扣取稅款;分配屬八十七年度以後之股利或盈餘,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百分之十扣取稅款,就源扣繳之稅款即為其最終稅負。三、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之所得,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百分之十扣取稅款。(財政部87/12/16台財稅第8719782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