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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26 條(國外影片事業所得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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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1/2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課50%稅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45%計列。 課55%稅再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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