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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27 條(無進貨銷貨憑證核定價額之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2.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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