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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定進貨成本應參考之資料釋示
要旨
核定進貨成本應參考之資料釋示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稱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應比較進貨之產地、交易數量、交貨方式、付款條件、貨品品質及規格等是否相當,據以核定。(財政部76.7.9.台財稅第七六二○六一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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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進貨成本應參考之資料釋示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稱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應比較進貨之產地、交易數量、交貨方式、付款條件、貨品品質及規格等是否相當,據以核定。(財政部76.7.9.台財稅第七六二○六一九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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