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定進貨成本應參考之資料釋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核定進貨成本應參考之資料釋示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稱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應比較進貨之產地、交易數量、交貨方式、付款條件、貨品品質及規格等是否相當,據以核定。(財政部76.7.9.台財稅第七六二○六一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定進貨成本應參考之資料釋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核定進貨成本應參考之資料釋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