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8 條(製造業耗用原料)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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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28 條規定製造業原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須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否則不予減除。
Q · 工廠原料用太多,稅務局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製造業耗用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不予減除(不讓你算成本)。國稅局手上有「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這把尺,你的原料耗用率超過標準,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你必須提出「正當理由」(設備老舊、原料品質差異、特殊製程等)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否則超過部分直接從成本剔除,硬生生變成應稅利潤。
白話解讀
開工廠的人都知道原料有耗損,但國稅局也知道。這條設了一個隱形天花板:你的原料耗用量不能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超過的部分,你必須拿出正當理由說服稽徵機關,否則直接從成本裡剔除。被剔除的意思是,那些原料你確實買了、確實用了,但稅務局不讓你算成本,硬生生變成你的利潤,要繳稅。問題來了:「通常水準」誰說了算?國稅局有一套「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按產業別列出每種產品的合理耗用率。你的數字超過這個標準,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你得證明自己不是浪費、不是虛報、而是有合理原因。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28 條為製造業原料耗用成本認列之限制規範,以各該業通常水準為基準,超過部分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始得認列為成本,否則不予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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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製造業原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時,超過部分不得列為成本費用,除非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Q2同業通常水準是誰訂的?▾
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及原物料耗用標準」,每年公布更新,按產業別和產品別列出合理耗用率。
Q3原料耗用被剔除怎麼辦?▾
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申請復查,準備製程紀錄、原料進出單據、設備狀況證明等正當理由佐證。
Q4什麼是正當理由?▾
設備老舊效率低、原料品質差異、特殊製程需求、客戶退貨重工等,重點是能證明超耗與營收產出有對應關係。
Q5餐飲業也適用這條嗎?▾
營業項目被歸類為食品加工製造業者適用。餐廳如有食品加工行為,食材成本異常高於同業時會被比對。
Q6可以申請個別耗用率嗎?▾
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個別核定耗用率,核定後每年不超過即不會被質疑,等於長期保險。
Q7帳簿憑證要保存多久?▾
稅捐稽徵法規定帳簿憑證保存義務為 5 年,原料耗用查核通常在年度結算申報後 1 至 3 年內進行。
Q8超耗被剔除算逃漏稅嗎?▾
不算。剔除只是調增所得額補稅加利息,除非有虛增耗用量的故意行為(虛報原料進貨),才會觸發逃漏稅罰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所得稅法28條_原料耗用標準 | 所得稅法27條_無憑證進貨 | 所得稅法38條_不合營業常規 |
|---|---|---|---|
| 適用對象 | 製造業(含食品加工) | 所有營利事業 | 所有營利事業 |
| 剔除條件 | 超過同業通常水準且無正當理由 | 無法提出進貨憑證 | 與營業無關或不合常規 |
| 舉證責任 | 超標後由納稅人舉證正當理由 | 由納稅人補提憑證 | 稽徵機關認定+納稅人反證 |
| 判斷基準 | 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財政部公布) | 時價或同業售價 | 營業常規、合理性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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