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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28製造業耗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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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28 條規定製造業原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須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否則不予減除。

Q · 工廠原料用太多,稅務局會怎樣?

超過同業標準的成本直接剔除,變利潤要繳稅

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製造業耗用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不予減除(不讓你算成本)。國稅局手上有「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這把尺,你的原料耗用率超過標準,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你必須提出「正當理由」(設備老舊、原料品質差異、特殊製程等)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否則超過部分直接從成本剔除,硬生生變成應稅利潤。

白話解讀

開工廠的人都知道原料有耗損,但國稅局也知道。這條設了一個隱形天花板:你的原料耗用量不能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超過的部分,你必須拿出正當理由說服稽徵機關,否則直接從成本裡剔除。被剔除的意思是,那些原料你確實買了、確實用了,但稅務局不讓你算成本,硬生生變成你的利潤,要繳稅。問題來了:「通常水準」誰說了算?國稅局有一套「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按產業別列出每種產品的合理耗用率。你的數字超過這個標準,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你得證明自己不是浪費、不是虛報、而是有合理原因。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28 條為製造業原料耗用成本認列之限制規範,以各該業通常水準為基準,超過部分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始得認列為成本,否則不予減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常水準」到底是誰定的?哪裡查得到?

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及原物料耗用標準」,每年公布更新。你可以在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查到你所屬產業的標準。內行人提示:這個標準只是起算點,不是絕對天花板。實務上稽徵機關會參考個案情況,如果你的產品規格、製程與標準計算基礎不同,完全可以主張不適用該標準,但舉證責任在你。

Q2原料損耗比較多是因為工人技術不好,這算正當理由嗎?

通常不算。「人為操作不當」在稽徵機關眼中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問題,不是可以轉嫁到稅務成本的正當理由。但如果你能證明是因為接了特殊規格的訂單、或者使用了新製程正在學習曲線上,搭配訂單合約和製程變更紀錄,有機會被接受。內行人提示:正當理由的關鍵不是「為什麼多用」,而是「多用的部分是否跟營收產出有對應關係」。

Q3原料耗用被國稅局剔除後可以申訴嗎?

可以。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備齊製程紀錄、進出料單據、設備維修證明等正當理由佐證。復查駁回可再訴願、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復查階段翻案率最高,因為可以補提證據。但證據必須是申報當時就存在的,不能事後製作。

Q4所得稅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製造業原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時,超過部分不予減除(不讓算成本),除非企業舉證有正當理由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是製造業成本認列的隱形天花板。

Q5「同業通常水準」是什麼意思?

財政部每年公布的「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及原物料耗用標準」,按產業別和產品別列出合理耗用率。你的耗用率超過這個數字,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

Q6什麼叫「不予減除」?

你買了原料、確實用了,但稅務局不讓你算成本。被剔除的金額直接變成你的應稅利潤,要按營所稅率 20% 繳稅,再加計利息。

Q7所得稅法 28 條跟查核準則 58 條差在哪?

28 條是母法(原則性規定),查核準則 58 條是施行細則(具體操作方式:怎麼查、怎麼比、怎麼核)。前者給法律依據,後者給稽徵機關操作手冊。

Q8原料耗用超標被剔除怎麼救?

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申請復查,備齊製程紀錄、進出料單據、設備維修證明、品質檢驗報告等佐證「正當理由」。復查駁回可再訴願、行政訴訟。

Q9怎麼查自己的同業耗用標準?

到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 「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專區 → 找到你的行業代碼 → 查對應產品的原物料耗用率。每年 2-3 月公布前一年度標準。

Q10製造業怎麼預防原料成本被剔除?

三步:1.每年申報前比對最新同業標準;2.超標項目主動寫耗用說明書附佐證;3.長期超標者申請個別核定耗用率。關鍵是平時就留紀錄,不是被查才找。

Q11申請個別耗用率核定需要什麼?

備齊 3 年以上歷史原料進出紀錄 + 製程說明 + 超耗原因分析 + 產品規格書,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定後每年比對核定率而非同業標準。

Q12所得稅法 28 條 vs 38 條差在哪?

28 條針對製造業原料耗用(有同業標準量化基準);38 條針對所有費用是否「與營業有關且合常規」(質化判斷)。一個管量、一個管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所得稅法28條_原料耗用標準所得稅法27條_無憑證進貨所得稅法38條_不合營業常規
適用對象製造業(含食品加工)所有營利事業所有營利事業
剔除條件超過同業通常水準且無正當理由無法提出進貨憑證與營業無關或不合常規
舉證責任超標後由納稅人舉證正當理由由納稅人補提憑證稽徵機關認定+納稅人反證
判斷基準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財政部公布)時價或同業售價營業常規、合理性判斷

所得稅法28條_原料耗用標準

適用對象
製造業(含食品加工)
剔除條件
超過同業通常水準且無正當理由
舉證責任
超標後由納稅人舉證正當理由
判斷基準
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財政部公布)

所得稅法27條_無憑證進貨

適用對象
所有營利事業
剔除條件
無法提出進貨憑證
舉證責任
由納稅人補提憑證
判斷基準
時價或同業售價

所得稅法38條_不合營業常規

適用對象
所有營利事業
剔除條件
與營業無關或不合常規
舉證責任
稽徵機關認定+納稅人反證
判斷基準
營業常規、合理性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人税法第 22 条第 3 項(損金算入の原則)+ 法人税基本通達(原材料費の損金算入基準)
韓國법인세법 제19조(손금의 범위)+ 법인세법 시행령 제19조(정상적인 원가 범위)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合理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
德國EStG § 4 Abs. 4(Betriebsausgaben)+ AO § 162(Schätzung bei fehlender Mitwirk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39-1(charges déductibles)+ conditions de déduction des charges
美國IRC § 162(ordinary and necessary business expenses)+ IRC § 263A(uniform capitalization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4

(0350323 全文修正)

聯合申報委員會接到各納稅義務人之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會議,公開審查,並將各納稅義務人原報告之所得額及審查結果,彙報於主管徵收機關。

(0370316 全文修正)

左列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除其超過限度者,其超過部份不能認為必要合理之損費外,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就其限度以內列作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進貨價千分之五為限。   二、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運貨價百分之一為限。   三、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銷貨價百分之一為限。   四、在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交易成立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營業收益額百分之二為限。

(0441213 全文修正)

獨資之資本主執行業務之薪資,得以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0520115 全文修正)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 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聯合申報委員會接到各納稅義務人之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會議,公開審查,並將各納稅義務人原報告之所得額及審查結果,彙報於主管徵收機關。

(0370316 全文修正)

左列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除其超過限度者,其超過部份不能認為必要合理之損費外,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就其限度以內列作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進貨價千分之五為限。   二、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運貨價百分之一為限。   三、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銷貨價百分之一為限。   四、在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交易成立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各該次營業收益額百分之二為限。

(0441213 全文修正)

獨資之資本主執行業務之薪資,得以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0520115 全文修正)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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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28 條規定:「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