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8 條(製造業耗用原料)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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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28 條規定製造業原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須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否則不予減除。
Q · 工廠原料用太多,稅務局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製造業耗用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不予減除(不讓你算成本)。國稅局手上有「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這把尺,你的原料耗用率超過標準,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你必須提出「正當理由」(設備老舊、原料品質差異、特殊製程等)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否則超過部分直接從成本剔除,硬生生變成應稅利潤。
白話解讀
開工廠的人都知道原料有耗損,但國稅局也知道。這條設了一個隱形天花板:你的原料耗用量不能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超過的部分,你必須拿出正當理由說服稽徵機關,否則直接從成本裡剔除。被剔除的意思是,那些原料你確實買了、確實用了,但稅務局不讓你算成本,硬生生變成你的利潤,要繳稅。問題來了:「通常水準」誰說了算?國稅局有一套「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按產業別列出每種產品的合理耗用率。你的數字超過這個標準,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你得證明自己不是浪費、不是虛報、而是有合理原因。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28 條為製造業原料耗用成本認列之限制規範,以各該業通常水準為基準,超過部分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始得認列為成本,否則不予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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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常水準」到底是誰定的?哪裡查得到?▾
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及原物料耗用標準」,每年公布更新。你可以在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查到你所屬產業的標準。內行人提示:這個標準只是起算點,不是絕對天花板。實務上稽徵機關會參考個案情況,如果你的產品規格、製程與標準計算基礎不同,完全可以主張不適用該標準,但舉證責任在你。
Q2原料損耗比較多是因為工人技術不好,這算正當理由嗎?▾
通常不算。「人為操作不當」在稽徵機關眼中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問題,不是可以轉嫁到稅務成本的正當理由。但如果你能證明是因為接了特殊規格的訂單、或者使用了新製程正在學習曲線上,搭配訂單合約和製程變更紀錄,有機會被接受。內行人提示:正當理由的關鍵不是「為什麼多用」,而是「多用的部分是否跟營收產出有對應關係」。
Q3原料耗用被國稅局剔除後可以申訴嗎?▾
可以。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備齊製程紀錄、進出料單據、設備維修證明等正當理由佐證。復查駁回可再訴願、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復查階段翻案率最高,因為可以補提證據。但證據必須是申報當時就存在的,不能事後製作。
Q4所得稅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製造業原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時,超過部分不予減除(不讓算成本),除非企業舉證有正當理由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是製造業成本認列的隱形天花板。
Q5「同業通常水準」是什麼意思?▾
財政部每年公布的「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及原物料耗用標準」,按產業別和產品別列出合理耗用率。你的耗用率超過這個數字,舉證責任就翻到你身上。
Q6什麼叫「不予減除」?▾
你買了原料、確實用了,但稅務局不讓你算成本。被剔除的金額直接變成你的應稅利潤,要按營所稅率 20% 繳稅,再加計利息。
Q7所得稅法 28 條跟查核準則 58 條差在哪?▾
28 條是母法(原則性規定),查核準則 58 條是施行細則(具體操作方式:怎麼查、怎麼比、怎麼核)。前者給法律依據,後者給稽徵機關操作手冊。
Q8原料耗用超標被剔除怎麼救?▾
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申請復查,備齊製程紀錄、進出料單據、設備維修證明、品質檢驗報告等佐證「正當理由」。復查駁回可再訴願、行政訴訟。
Q9怎麼查自己的同業耗用標準?▾
到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 「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專區 → 找到你的行業代碼 → 查對應產品的原物料耗用率。每年 2-3 月公布前一年度標準。
Q10製造業怎麼預防原料成本被剔除?▾
三步:1.每年申報前比對最新同業標準;2.超標項目主動寫耗用說明書附佐證;3.長期超標者申請個別核定耗用率。關鍵是平時就留紀錄,不是被查才找。
Q11申請個別耗用率核定需要什麼?▾
備齊 3 年以上歷史原料進出紀錄 + 製程說明 + 超耗原因分析 + 產品規格書,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定後每年比對核定率而非同業標準。
Q12所得稅法 28 條 vs 38 條差在哪?▾
28 條針對製造業原料耗用(有同業標準量化基準);38 條針對所有費用是否「與營業有關且合常規」(質化判斷)。一個管量、一個管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所得稅法28條_原料耗用標準 | 所得稅法27條_無憑證進貨 | 所得稅法38條_不合營業常規 |
|---|---|---|---|
| 適用對象 | 製造業(含食品加工) | 所有營利事業 | 所有營利事業 |
| 剔除條件 | 超過同業通常水準且無正當理由 | 無法提出進貨憑證 | 與營業無關或不合常規 |
| 舉證責任 | 超標後由納稅人舉證正當理由 | 由納稅人補提憑證 | 稽徵機關認定+納稅人反證 |
| 判斷基準 | 同業原物料耗用標準(財政部公布) | 時價或同業售價 | 營業常規、合理性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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