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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短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按6%扣繳
要旨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短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按6%扣繳
函釋全文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利息所得之扣繳,可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3款)第3目及第3條第4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4款)但書之規定辦理。(編者註:98年12月31日以前案件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2/12/01台稅一發字第09204571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9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