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6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使用報酬扣繳規定
要旨
二66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使用報酬扣繳規定
函釋全文
補充核釋本部9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43150號令如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於99年7月1日前簽訂之契約,其自利用人收取之使用報酬及結算後著作財產權人向其收取之使用報酬,利用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者,仍得由利用人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分別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及開具扣繳憑單;利用人於100年1月1日以後給付者,應依前開令釋規定辦理。(財政部100/03/18台財稅字第100000306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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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6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