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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7日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7日為限

函釋全文

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查帳工作底稿及其他有關文件,稽徵機關應於調閱時掣給收據並於查帳工作底稿等提送之日起7日內發還之,如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7日。(財政部63/10/01台財稅第372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7日為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63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7日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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