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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7日為限
要旨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7日為限
函釋全文
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查帳工作底稿及其他有關文件,稽徵機關應於調閱時掣給收據並於查帳工作底稿等提送之日起7日內發還之,如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7日。(財政部63/10/01台財稅第372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