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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七日為限

要旨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工作底稿調閱期限原則上以七日為限

函釋全文

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查帳工作底稿及其他有關文件,稽徵機關於調閱時,本部同意台北市會計公會建議適用所得稅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稽徵機關應於調閱時掣給收據並於查帳工作底稿等提送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如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財政部63.10.1.台財稅第三七二○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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