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3 條(帳簿文據之提示)
- 1.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2.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 3.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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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稅務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Q · 稅務調查時帳本拿不出來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第一項,稽徵機關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是財政部每年公布的行業平均利潤率,通常高於中小企業實際利潤。第三項更進一步:縱使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調查時未依限提示帳簿者,照樣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第二項則賦予納稅人申請就地調查的權利。
白話解讀
國稅局查帳的時候,你有義務把帳簿、發票、合約、銀行對帳單這些東西交出來。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真正的重點藏在「交不出來」的後果裡:國稅局不是就此罷手,而是直接拿「同業利潤標準」算你的所得。同業利潤標準是財政部每年公布的行業平均利潤率,而這個數字,通常比你實際賺的高。換句話說,你交不出帳本的代價不是「查不到」,而是「被當成你賺了比實際更多的錢」,然後按那個虛高的數字課稅。第三項更狠:就算你已經乖乖報稅了,調查時不交帳簿,照樣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你以為「我有報稅」是護身符,在這條面前不是。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3 條為稅務調查的核心程序規範,建立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之協力義務及未履行的法律後果。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本條同時規定就地調查制度及已申報但未提示帳簿者的核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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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 83 條是什麼?▾
規範稅務調查時納稅人提示帳簿的義務,未提示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Q2帳本丟了被查帳怎麼辦?▾
盡可能向銀行、相對人補申請對帳單與合約,剩餘部分由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Q3什麼是同業利潤標準?▾
財政部每年公布的各行業平均利潤率,作為帳簿不足時推計課稅的依據。
Q4已經報稅了還能被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嗎?▾
可以。第 83 條第三項規定已申報但未依限提示帳簿者,仍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Q5什麼是就地調查?▾
依第 83 條第二項,納稅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為必要時,可派員至納稅人營業處所查帳。
Q6提示帳簿的期限是多久?▾
由稽徵機關在調查通知中指定,通常為 10 至 15 日,逾期等同未提示。
Q7同業利潤標準會比實際所得高嗎?▾
對多數中小企業是。同業利潤標準是行業平均值,已排除虧損企業拉低,實務上多數案例核定稅額較高。
Q8未提示帳簿會被罰嗎?▾
本條本身不直接處罰,但可能觸發所得稅法第 110 條的逃漏稅罰則與稅捐稽徵法的相關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舉證責任 | 核定基礎 | 稅額傾向 |
|---|---|---|---|
| 依帳簿文據核定 | 納稅人提供完整帳簿 | 實際所得額 | 貼近實際 |
| 依查得資料核定 | 稽徵機關蒐集第三方資料 | 查得部分資料推估 | 視資料完整度 |
|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 納稅人未提示帳簿 | 財政部公布行業平均利潤率 | 通常高於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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