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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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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82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原「視為未申請復查」規定改由稅捐稽徵法統一規範。

Q · 所得稅法第82條之1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民國66年已刪除

所得稅法第82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視為未申請復查」的兩種情形,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已就復查程序為一般性規定,所得稅法不再重複規範。現行復查爭議應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66年刪除。原規定視為未申請復查的兩種情形(未繳半數稅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因稅捐稽徵法第36條已就視為未申請復查的處理為一般性規定,所得稅法不再重複規範,遂予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82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對象「視為未申請復查」之效果,現由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規定統一處理。

立法沿革 2

(0611230 增訂)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申請復查:   一、納稅義務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而申請復查者。   二、納稅義務人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但未於規定限期內申請復查者。

立法理由未申請複查之情形,為已存在之實務問題,擬明確規定處理辦法,以杜取巧拖延納稅。

(066012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30 增訂)

未申請複查之情形,為已存在之實務問題,擬明確規定處理辦法,以杜取巧拖延納稅。

(0660121 刪除)

本條原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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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82-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8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8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