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82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原「視為未申請復查」規定改由稅捐稽徵法統一規範。
Q · 所得稅法第82條之1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民國66年已刪除
所得稅法第82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視為未申請復查」的兩種情形,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已就復查程序為一般性規定,所得稅法不再重複規範。現行復查爭議應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
本條於民國66年刪除。原規定視為未申請復查的兩種情形(未繳半數稅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因稅捐稽徵法第36條已就視為未申請復查的處理為一般性規定,所得稅法不再重複規範,遂予刪除。
所得稅法第82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對象「視為未申請復查」之效果,現由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規定統一處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申請復查: 一、納稅義務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而申請復查者。 二、納稅義務人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但未於規定限期內申請復查者。
立法理由未申請複查之情形,為已存在之實務問題,擬明確規定處理辦法,以杜取巧拖延納稅。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未申請複查之情形,為已存在之實務問題,擬明確規定處理辦法,以杜取巧拖延納稅。
本條原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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