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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帳簿文據之涵義

發文機關 財政廳

要旨

所稱帳簿文據之涵義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帳簿文據」一詞,係泛指有關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各種帳簿表冊暨一切足以證明所得額發生之對外及內部之文件單據而言。本案進口貿易商進行貿易往返函電,如經查明確與所得有關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自可通知依法提示,其未提示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財政廳54.10.4.財稅一第七一○八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帳簿文據之涵義由財政廳發布,要旨:所稱帳簿文據之涵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