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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帳簿文據之涵義

要旨

所稱帳簿文據之涵義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帳簿文據」一詞,係泛指有關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各種帳簿表冊暨一切足以證明所得額發生之對外及內部之文件單據而言。本案進口貿易商進行貿易往返函電,如經查明確與所得有關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自可通知依法提示,其未提示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財政廳54.10.4.財稅一第七一○八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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