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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簽證申報於書審核定後抽查未能提供帳證部分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要旨
非簽證申報於書審核定後抽查未能提供帳證部分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函釋全文
非屬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後,稽徵機關於確定後五年內進行抽查時,營利事業如不能依限提供帳證查核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於限期內提供,但不齊全者,應就不齊全部分,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適用上開所得稅法條有關按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規定辦理。至提供之帳冊,全未記載者除按照上項規定辦理外,應依規定處罰。(財政部64.1.7.台財稅第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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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