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原經查帳核定於事後稽核未依限提示帳證之處理
要旨
營利事業原經查帳核定於事後稽核未依限提示帳證之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原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者,於事後稽核時,如不依限提示帳簿文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不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如經連續處罰多次,仍不提示,究屬拒不提示帳證或遺失帳證,可視個案情形決定。(財政部70.1.26.台財稅第三○六九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