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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原經查帳核定於事後稽核未依限提示帳證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原經查帳核定於事後稽核未依限提示帳證之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原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者,於事後稽核時,如不依限提示帳簿文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不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如經連續處罰多次,仍不提示,究屬拒不提示帳證或遺失帳證,可視個案情形決定。(財政部70.1.26.台財稅第三○六九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原經查帳核定於事後稽核未依限提示帳證之處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原經查帳核定於事後稽核未依限提示帳證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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