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各種所得額之帳證
要旨
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各種所得額之帳證
函釋全文
在核課期間內,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財政部66.10.27.台財稅第三七二三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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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各種所得額之帳證
在核課期間內,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財政部66.10.27.台財稅第三七二三七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