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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各種所得額之帳證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各種所得額之帳證

函釋全文

在核課期間內,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財政部66.10.27.台財稅第三七二三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各種所得額之帳證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納稅義務人受調查時應提示各種所得額之帳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