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3-1 條(淨值調查法)
- 1.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 2.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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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3 條之 1 為淨值調查法,國稅局得對重大逃漏稅嫌疑案件,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查資產與資金流程。
Q · 資產增加遠超申報所得會被國稅局調查嗎?
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之 1,稽徵機關發現納稅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例如資產增加遠超申報所得),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從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營業資料三條路線深度調查。第二項規定,國稅局先證明逃漏稅情事後,納稅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如繼承、贈與、借貸來源)負舉證責任。
白話解讀
國稅局有一種最高等級的調查手段,叫「淨值調查法」。不是看你的帳簿,是看你的「整個人」:你名下的房子、車子、存款、股票,跟你申報的所得對不對得起來。如果你年收入報五十萬,但這三年多了一棟房子和一台百萬名車,資產增加的速度遠超申報所得,國稅局就有理由懷疑你有大額隱匿所得。啟動這個調查需要財政部核准,不是基層人員能隨便動用的。但一旦啟動,遊戲規則會徹底翻轉:不再是國稅局證明你逃稅,而是你要自己證明那些多出來的資產是合法來源。繼承了一筆錢?拿出遺產稅申報書。朋友借你的?拿出借據和金流紀錄。說不清楚的部分,就會被認定為漏報所得。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3 條之 1(淨值調查法)為稽徵機關對重大逃漏稅嫌疑案件的特殊調查授權,繞過傳統帳簿文據調查,改從資產淨值變化倒推真實所得;其核心特徵是舉證責任轉換,使納稅人對資產增加之合法來源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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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淨值調查法?▾
稽徵機關對重大逃漏稅嫌疑案件,從資產淨值倒推真實所得的特殊調查手段,須財政部核准。
Q2淨值調查跟一般稅務調查差在哪?▾
一般調查看帳簿文據,淨值調查直接查資產變化;一般調查國稅局舉證,淨值調查舉證責任轉到納稅人。
Q3什麼情況會被淨值調查?▾
資產增加速度遠超申報所得、消費水準與收入嚴重不符、公司關係人交易異常等重大逃漏稅嫌疑情境。
Q4收到淨值調查通知怎麼辦?▾
立即委任稅務律師、盤點 5-10 年資產來源證明(繼承/贈與/借貸文件)、製作資金來源說明表。
Q5舉證責任轉換是什麼意思?▾
國稅局先證明有逃漏稅情事後,納稅人必須對「資產合法來源」自行舉證,說不清就推定為漏報所得。
Q6淨值調查有時效限制嗎?▾
調查本身無獨立時效,但核定稅額受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拘束:一般 5 年、故意逃漏 7 年。
Q7淨值調查需要多久?▾
因案件複雜度而異,從半年到 2 年以上不等,涉及金流追溯、不動產查價、跨年度比對。
Q8被淨值調查一定會被罰款嗎?▾
不一定。若能完整舉證合法資金來源即可結案;無法解釋的部分才會被認定漏報,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裁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淨值調查(83-1) | 一般帳簿調查(83) | 推計課稅(80) | 一般帳簿調查(83) |
|---|---|---|---|---|
| 啟動條件 | 重大逃漏稅嫌疑 | 例行查核或申報異常 | 帳冊不完整或無法查帳 | — |
| 核准層級 | 須財政部核准 | 稽徵機關自行決定 | 稽徵機關自行決定 | — |
| 舉證責任 | 轉換予納稅人 | — | 由國稅局推計 | 原則由國稅局 |
| 調查範圍 | 資產淨值+資金流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 | 帳簿憑證文據 | 同業利潤標準推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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