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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84 條(備詢及申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2.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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