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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84備詢及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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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2. 2.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4 條規範稽徵機關備詢權,納稅人可委託代理人到場,或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申復改期。

Q · 國稅局叫我去備詢,能不能不本人去?

可以。所得稅法 84 條准你派代理人

依所得稅法第 84 條,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雖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備詢,但條文明文「本人或其代理人」並列,意思是你可以委託會計師、稅務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席,無須本人親自到場。如果連代理人也無法準時出席,可於收到通知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說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改期。

白話解讀

一封掛號信,上面寫著「請於某月某日攜帶相關文件至本局備詢」。多數人看到這行字的第一反應是心跳加速,第二反應是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這條給你兩個關鍵資訊:第一,國稅局確實可以叫你本人或你的代理人去他們辦公室回答問題;第二,你如果有正當理由去不了,必須在收到通知後七天內向國稅局「申復」(白話講就是回覆說明你為什麼不能去,並請求改期)。注意這裡寫的是「代理人」,意思是你可以委託會計師或稅務律師代替你出席。這個選項多數人不知道,卻往往是最聰明的選擇。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4 條為稅務調查程序中的「備詢通知」與「申復」機制: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代理人到辦公處所說明帳務事項;納稅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者,得於收到通知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申復改期。本條為稅捐稽徵中納稅人程序保障的核心條文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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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去國稅局備詢會怎樣?

法律上沒有規定缺席備詢的直接罰則,但後果是間接且嚴重的:國稅局會在缺少你的說明的情況下,依他們手邊的資料逕行核定你的所得。你等於放棄了唯一一次解釋的機會。如果核定結果對你不利,你雖然可以提訴願,但在行政法院要翻轉已經核定的數字,難度遠高於在備詢階段解釋清楚。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無法出席,至少在七天內提出申復,同時附上書面說明。有書面說明總比什麼都沒有好。

Q2備詢時什麼話不該說?

最大的忌諱是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隨口估算數字(「大概賺了多少」「差不多那個金額」),這些隨口說的數字會被記在筆錄裡,日後很難推翻。回答時如果不確定的事項,說「我需要回去查閱資料後書面補充」比當場猜測安全得多。內行人提示:你有權利要求閱讀備詢筆錄並修正後才簽名。不要在沒看清內容的情況下簽名,因為那份筆錄就是日後核定的依據。

Q3所得稅法 84 條是什麼?

規範稽徵機關備詢權與納稅人申復權的核心條文,是稅務調查程序的程序保障基礎。

Q4稅務備詢和稅務約談差在哪?

用語差異而已,實務上兩者經常通用,法律依據都是所得稅法 84 條或稅捐稽徵法 31 條。

Q5什麼算備詢的「正當理由」?

出國、住院、重大會議、家屬重大事故等不可預期且無法調整的事由,實務上稽徵機關判斷較寬鬆。

Q6備詢通知是什麼樣的書面?

正式公文書,應記載稽徵機關名稱、案號、應到時地、應攜帶文件、法律依據,通常以掛號信送達。

Q7備詢申復書要怎麼寫?

標明案號、稽徵機關、原通知日期,簡要說明無法到場的正當理由,並建議 2-3 個改期日期供選擇。

Q8備詢前要準備什麼?

依通知所載應攜帶文件清單備齊,並針對可能被問到的事項做書面摘要,事前與專業代理人演練。

Q9備詢費用大概多少?

本人出席零成本;委託會計師代理約 5,000-30,000 元;委託稅務律師約 30,000-150,000 元起。

Q10備詢中要怎麼回答?

確定的事項清楚陳述,不確定的事項說「需回去查閱資料後書面補充」,避免當場估算數字。

Q11所得稅法 84 vs 稅捐稽徵法 31 差在哪?

84 是所得稅專屬備詢權,31 是稅務人員調查權的通則規定(適用所有稅目),兩者常併用。

Q12備詢 vs 約談 vs 偵訊差在哪?

備詢/約談是稅務行政調查(民事性質),偵訊是刑事程序(涉及逃漏稅犯罪)。後者需請律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74条の2(当該職員の質問検査権)+ 第74条の9(事前通知)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81조의6(세무공무원의 질문조사권)+ 제81조의7(사전통지)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57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查询纳税人帐簿、记账凭证)
德國AO § 200(Mitwirkungspflichten des Steuerpflichtigen)+ § 93(Auskunftspflicht)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L. 47(vérification de comptabilité)+ L. 10(droit de communication)
美國IRC § 7602(Examination of books and witnesses)+ Treasury Reg. § 301.7605-1(time and place of exami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70316 全文修正)

自由職業者之業務所,至少應設置日記賬一種。

(0441213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所派調查或復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機關證章,提示當日指定調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佩帶機關證章,提示調查證件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他被調查者,應拒絕調查。如有冒名假借者,並應就近通知警察機關法辦。

(0520115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認為納稅義務人有本法第一百一十條所稱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嫌疑時,得敘明事由,申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查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申請時,如認有理由,應盡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0660121 修正)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立法理由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一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另第三項規定五日似嫌過短經修正為七日。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申復名詞
(0370316 全文修正)

自由職業者之業務所,至少應設置日記賬一種。

(0441213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所派調查或復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機關證章,提示當日指定調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佩帶機關證章,提示調查證件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他被調查者,應拒絕調查。如有冒名假借者,並應就近通知警察機關法辦。

(0520115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認為納稅義務人有本法第一百一十條所稱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嫌疑時,得敘明事由,申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查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申請時,如認有理由,應盡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0660121 修正)

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一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另第三項規定五日似嫌過短經修正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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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84 條規定:「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