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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面審查核定結算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雖申請復查仍可抽查
要旨
書面審查核定結算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雖申請復查仍可抽查
函釋全文
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二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均屬應抽查範圍;至是否已申請復查,並不影響上項抽查辦法之適用。(財政部64.2.7.台財稅第三○九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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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