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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面審查核定結算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雖申請復查仍可抽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書面審查核定結算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雖申請復查仍可抽查

函釋全文

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二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均屬應抽查範圍;至是否已申請復查,並不影響上項抽查辦法之適用。(財政部64.2.7.台財稅第三○九九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書面審查核定結算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雖申請復查仍可抽查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書面審查核定結算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雖申請復查仍可抽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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