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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要旨
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後,稽徵機關於五年內進行抽查時,如該會計師及營利事業均不於限期內提供帳證供查核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按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說明:二、查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本案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原經稽徵機關依規定書面審查核定,以後抽查時,應准援照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63.6.28.台財稅第三四六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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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