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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查核定後,稽徵機關於五年內進行抽查時,如該會計師及營利事業均不於限期內提供帳證供查核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按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說明:二、查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本案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原經稽徵機關依規定書面審查核定,以後抽查時,應准援照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63.6.28.台財稅第三四六四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會計師簽證書面核定後抽查未如期提供帳證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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