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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知公益團體提示帳據無須與主管官署會商
要旨
通知公益團體提示帳據無須與主管官署會商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攜帶有關帳冊文據,以憑調查其是否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要件,係依據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所行使之職權,無須事先與其主管官署會商。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行使之職權,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該機關團體之指導監督性質不同,且互無扞格,應無事先與各該機關團體之主管機關會商之必要。(財政部66.9.16.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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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