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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商建屋以供出售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商建屋以供出售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未具備營造商資格之營利事業,自備材料或土地委託營造廠商興建房屋以供出售者,因實際並未經營房屋建造業務,其出售房屋之收入,應按買賣業(房地產買賣)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3/07/27台財稅第56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商建屋以供出售之課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商建屋以供出售之課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