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商建屋以供出售之課稅規定
要旨
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商建屋以供出售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未具備營造商資格之營利事業,自備材料或土地委託營造廠商興建房屋以供出售者,因實際並未經營房屋建造業務,其出售房屋之收入,應按買賣業(房地產買賣)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3/07/27台財稅第56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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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商建屋以供出售之課稅規定
未具備營造商資格之營利事業,自備材料或土地委託營造廠商興建房屋以供出售者,因實際並未經營房屋建造業務,其出售房屋之收入,應按買賣業(房地產買賣)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3/07/27台財稅第56567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