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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3483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所謂之「公示送達」,乃公示應送達文件之內容,視作已交付應受送達之本人依其送達方式經過法定期間而發生效力之意,與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公示送達公告」不同
全文內容
按民事訴訟法所謂之「公示送達」,乃公示應送達文件之內容,視作已交付應受送達之本人依其送達方式經過法定期間而發生效力之意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立法理由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而所謂「公示送達公告」,當係指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之公告 (參見司法院第一廳編輯「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制作方法」第三八七頁至第三八九頁) 。二者各有其含義,尚無混淆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