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 1.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上訴等法定期間應依民訴162條加計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其天數,自動適用無須聲請。
Q · 住得離法院很遠,上訴期限可以多算幾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當事人住居地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上訴、抗告等法定期間,應加計(扣除)「在途期間」。在途天數由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標準表依行政區劃認定,最遠的離島地區可達數日。此扣除自動適用、不需聲請;但若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有可代為該訴訟行為的訴訟代理人,則不再加計。
白話解讀
住在花蓮的你收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上訴期限 20 天。如果你人在台北,20 天就是 20 天。但你住花蓮,光是文件來回、交通時間就吃掉好幾天。法律覺得這不公平,所以多給你幾天,叫「在途期間」。具體多幾天不是隨便算的,司法院有一張表,按你住的地方離法院多遠,給你加 2 到 6 天不等。但這裡有個但書很多人沒注意:如果你在法院所在地已經有委任律師,而且那個律師可以替你做這個訴訟行為(例如遞上訴狀),你就不能加天數了。法律的邏輯是:你有人在當地能辦事,就不需要路途緩衝。這條看起來是小事,但在期限差一天就喪失上訴權的案件裡,多出來的 4 天可能救你整個案子。
法律定性
在途期間,指當事人住居地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時,於計算上訴、抗告、答辯等法定期間時,依司法院公告之標準表所應加計的緩衝天數,用以平衡偏遠地區當事人在文件傳遞與書狀準備上的地理劣勢;其自動適用,但設有在地訴訟代理人之但書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總可用期間 = 法定期間 + 在途天數,自送達次日起算;若有符合但書之在地代理人則不加在途天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途期間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住所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額外加計的緩衝天數。
Q2在途期間要去哪裡查?▾
查司法院公告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依住所地對照天數。
Q3在途期間需要向法院聲請嗎?▾
不需要,符合條件即自動適用,但當事人應自行算清楚截止日。
Q4已經請律師還能加在途期間嗎?▾
要看律師住居地,若在法院所在地且能代為該訴訟行為則不加。
Q5在途期間怎麼計算總天數?▾
法定期間天數加上在途天數,自送達次日起算。
Q6刑事案件也有在途期間嗎?▾
有,刑事訴訟法第66條有準用規定。
Q7離島地區在途期間最多幾天?▾
離島地區依標準表可加計較多日數,以司法院公告為準。
Q8法院算錯在途期間怎麼辦?▾
可主張判決確定證明書有誤並聲請更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加在途期間 | 依據 |
|---|---|---|
| 住所在法院所在地 | 否 | 民訴162條本文反面解釋 |
| 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無在地代理人 | 是,依標準表加計 | 民訴162條第1項本文 |
| 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但有可代為訴訟行為之在地代理人 | 否 | 民訴162條第1項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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