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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1. 1.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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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上訴等法定期間應依民訴162條加計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其天數,自動適用無須聲請。

Q · 住得離法院很遠,上訴期限可以多算幾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當事人住居地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上訴、抗告等法定期間,應加計(扣除)「在途期間」。在途天數由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標準表依行政區劃認定,最遠的離島地區可達數日。此扣除自動適用、不需聲請;但若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有可代為該訴訟行為的訴訟代理人,則不再加計。

白話解讀

住在花蓮的你收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上訴期限 20 天。如果你人在台北,20 天就是 20 天。但你住花蓮,光是文件來回、交通時間就吃掉好幾天。法律覺得這不公平,所以多給你幾天,叫「在途期間」。具體多幾天不是隨便算的,司法院有一張表,按你住的地方離法院多遠,給你加 2 到 6 天不等。但這裡有個但書很多人沒注意:如果你在法院所在地已經有委任律師,而且那個律師可以替你做這個訴訟行為(例如遞上訴狀),你就不能加天數了。法律的邏輯是:你有人在當地能辦事,就不需要路途緩衝。這條看起來是小事,但在期限差一天就喪失上訴權的案件裡,多出來的 4 天可能救你整個案子。

法律定性

在途期間,指當事人住居地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時,於計算上訴、抗告、答辯等法定期間時,依司法院公告之標準表所應加計的緩衝天數,用以平衡偏遠地區當事人在文件傳遞與書狀準備上的地理劣勢;其自動適用,但設有在地訴訟代理人之但書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住所地縣市管轄法院縣市法定期間天數是否有住居法院所在地且能代為該訴訟行為之訴訟代理人
  • 總可用期間 = 法定期間 + 在途天數,自送達次日起算;若有符合但書之在地代理人則不加在途天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途期間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住所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額外加計的緩衝天數。

Q2在途期間要去哪裡查?

查司法院公告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依住所地對照天數。

Q3在途期間需要向法院聲請嗎?

不需要,符合條件即自動適用,但當事人應自行算清楚截止日。

Q4已經請律師還能加在途期間嗎?

要看律師住居地,若在法院所在地且能代為該訴訟行為則不加。

Q5在途期間怎麼計算總天數?

法定期間天數加上在途天數,自送達次日起算。

Q6刑事案件也有在途期間嗎?

有,刑事訴訟法第66條有準用規定。

Q7離島地區在途期間最多幾天?

離島地區依標準表可加計較多日數,以司法院公告為準。

Q8法院算錯在途期間怎麼辦?

可主張判決確定證明書有誤並聲請更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加在途期間依據
住所在法院所在地民訴162條本文反面解釋
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無在地代理人是,依標準表加計民訴162條第1項本文
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但有可代為訴訟行為之在地代理人民訴162條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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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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