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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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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上訴等法定期間應依民訴162條加計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其天數,自動適用無須聲請。

Q · 住得離法院很遠,上訴期限可以多算幾天嗎?

可以,依民訴162條扣除在途期間,最多可加數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當事人住居地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上訴、抗告等法定期間,應加計(扣除)「在途期間」。在途天數由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標準表依行政區劃認定,最遠的離島地區可達數日。此扣除自動適用、不需聲請;但若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有可代為該訴訟行為的訴訟代理人,則不再加計。

深度解讀

住在花蓮的你收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上訴期限 20 天。如果你人在台北,20 天就是 20 天。但你住花蓮,光是文件來回、交通時間就吃掉好幾天。法律覺得這不公平,所以多給你幾天,叫「在途期間」。具體多幾天不是隨便算的,司法院有一張表,按你住的地方離法院多遠,給你加 2 到 6 天不等。但這裡有個但書很多人沒注意:如果你在法院所在地已經有委任律師,而且那個律師可以替你做這個訴訟行為(例如遞上訴狀),你就不能加天數了。法律的邏輯是:你有人在當地能辦事,就不需要路途緩衝。這條看起來是小事,但在期限差一天就喪失上訴權的案件裡,多出來的 4 天可能救你整個案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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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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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