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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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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續行後再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三次陳明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

Q · 官司打到一半喊暫停,最多可以暫停幾次、停多久?

最多兩次,每次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須在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逾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後若再次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等於整個案件最多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三次陳明合意停止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若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同樣視為撤回。

深度解讀

你和對方在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都覺得先暫停比較好,也許是在談和解,也許是等某個關鍵事情釐清。法律允許你們按下暫停鍵,但這個暫停鍵上面綁了一個倒數計時器:四個月。四個月內沒有任何一方聲請繼續打,法院直接視為你撤回告訴或上訴,案子就沒了。更致命的是次數限制:你們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一次停了之後續行,第二次再停,已經是最後一次了。如果你還想按第三次?不好意思,法院當作沒聽到,直接依職權繼續開庭。你沒到?視為撤回。這套設計的邏輯很殘酷但很清楚:法院不是你的停車場,你要嘛認真打,要嘛別浪費司法資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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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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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