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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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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續行後再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三次陳明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

Q · 官司打到一半喊暫停,最多可以暫停幾次、停多久?

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須在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逾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後若再次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等於整個案件最多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三次陳明合意停止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若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同樣視為撤回。

白話解讀

你和對方在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都覺得先暫停比較好,也許是在談和解,也許是等某個關鍵事情釐清。法律允許你們按下暫停鍵,但這個暫停鍵上面綁了一個倒數計時器:四個月。四個月內沒有任何一方聲請繼續打,法院直接視為你撤回告訴或上訴,案子就沒了。更致命的是次數限制:你們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一次停了之後續行,第二次再停,已經是最後一次了。如果你還想按第三次?不好意思,法院當作沒聽到,直接依職權繼續開庭。你沒到?視為撤回。這套設計的邏輯很殘酷但很清楚:法院不是你的停車場,你要嘛認真打,要嘛別浪費司法資源。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為訴訟程序合意停止之期間與次數限制規範: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須於四個月內續行,否則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後再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三次陳明不生合意停止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藉以平衡當事人程序處分權與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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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意停止訴訟可以停多久?

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四個月,逾期未續行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2合意停止訴訟最多可以幾次?

整個案件最多兩次:第一次停止、續行後再停一次,第三次陳明不生效力。

Q3四個月內沒續行會怎樣?

法律直接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案件消滅,不是敗訴而是當作沒提過。

Q4第三次聲請合意停止,法院會准嗎?

不會。法條明定不生合意停止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並排庭。

Q5怎麼聲請續行訴訟?

向原法院遞交續行訴訟聲請狀即可,單方為之、不需對方同意、不需理由。

Q6兩造都不到庭,案子會不會又自動停下來?

第三次後不會。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7視為撤回後還能再起訴嗎?

上訴視為撤回將使原判決確定;起訴視為撤回之效力依第262、263條準用判斷。

Q8合意停止和裁定停止、當然停止差在哪?

合意停止由兩造合意發動並受四個月與兩次限制,後兩者由法定事由或法院裁定發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發動方式法定事由(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等)當然發生法院依聲請或職權裁定兩造合意陳明
期間限制至承受訴訟或續行時止至停止原因消滅四個月內須續行,否則視為撤回
次數限制續行後再停以一次為限(共兩次)
逾期效果不適用不適用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3条(当事者双方が連続して期日に欠席した場合の訴えの取下げ擬制)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8조(양 쌍방 당사자의 불출석에 따른 소 취하 간주)
🇩🇪 德國ZPO § 251(Ruhen des Verfahrens:當事人合意停止程序)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82-383(retrait du rôle / suspension conventionnelle de l'instance)
🇺🇸 美國FRCP 41(b)(involuntary dismissal for failure to prosecute)/stipulated stay by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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