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190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快速跳轉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續行後再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三次陳明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

Q · 官司打到一半喊暫停,最多可以暫停幾次、停多久?

最多兩次,每次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須在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逾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後若再次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等於整個案件最多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三次陳明合意停止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若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同樣視為撤回。

白話解讀

你和對方在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都覺得先暫停比較好,也許是在談和解,也許是等某個關鍵事情釐清。法律允許你們按下暫停鍵,但這個暫停鍵上面綁了一個倒數計時器:四個月。四個月內沒有任何一方聲請繼續打,法院直接視為你撤回告訴或上訴,案子就沒了。更致命的是次數限制:你們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一次停了之後續行,第二次再停,已經是最後一次了。如果你還想按第三次?不好意思,法院當作沒聽到,直接依職權繼續開庭。你沒到?視為撤回。這套設計的邏輯很殘酷但很清楚:法院不是你的停車場,你要嘛認真打,要嘛別浪費司法資源。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為訴訟程序合意停止之期間與次數限制規範: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須於四個月內續行,否則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後再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三次陳明不生合意停止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藉以平衡當事人程序處分權與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意停止之後,四個月快到了但和解還在談,怎麼辦?

立刻聲請續行訴訟。續行之後和解談判可以繼續,兩件事不衝突,千萬不要為了等和解結果而讓四個月到期。續行後若和解成功可撤回訴訟;但若讓四個月過了,是法院替你視為撤回,連重新起訴都可能有問題。內行人提示:聲請續行只需遞一份書狀,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需要理由,是單方面就能做的事。

Q2第三次聲請合意停止,法院真的會完全不理嗎?

完全不理。法條明定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會依職權排庭續行審理。若排了庭兩造都不到,後果更嚴重:直接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有些律師在第二次停止期間就先備妥續行後的所有攻防資料,因為他們知道不會有第三次機會。

Q3合意停止訴訟可以停多久?

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四個月,期間內未聲請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4合意停止訴訟最多幾次?

整個案件最多兩次:第一次停止、續行後再停一次,第三次陳明不生效力。

Q5什麼叫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法律擬制當事人撤回,無需另為意思表示;起訴擬制撤回準用第262、263條,上訴擬制撤回使原判決確定。

Q6合意停止和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差在哪?

合意停止由兩造合意發動並受四個月與兩次限制;當然停止依法定事由發生;裁定停止由法院裁定。

Q7怎麼聲請續行訴訟?

向原法院遞交續行訴訟聲請狀,載明案號與續行意旨即可,單方為之、不需對方同意或理由。

Q8四個月到期日怎麼算?

自陳明合意停止之日起算四個月;續行後再停止者,自再次陳明之日重新起算。

Q9聲請續行訴訟要繳費嗎?

續行訴訟聲請本身不另徵裁判費,裁判費已於起訴或上訴時繳納。

Q10怎麼證明對方無正當理由遲誤期日?

以送達證書、開庭筆錄、未到庭紀錄為證;對方未陳報正當事由即構成無正當理由遲誤。

Q11合意停止 vs 裁定停止哪個對我有利?

裁定停止無四個月與次數限制但須法定原因;合意停止彈性高但受期限與兩次上限拘束。

Q12合意停止 vs 撤回訴訟差在哪?

合意停止只是暫停可續行;撤回是終結訴訟,且起訴撤回後再起訴受第263條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發動方式法定事由(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等)當然發生法院依聲請或職權裁定兩造合意陳明
期間限制至承受訴訟或續行時止至停止原因消滅四個月內須續行,否則視為撤回
次數限制續行後再停以一次為限(共兩次)
逾期效果不適用不適用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當然停止

發動方式
法定事由(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等)當然發生
期間限制
至承受訴訟或續行時止
次數限制
逾期效果
不適用

裁定停止

發動方式
法院依聲請或職權裁定
期間限制
至停止原因消滅
次數限制
逾期效果
不適用

合意停止

發動方式
兩造合意陳明
期間限制
四個月內須續行,否則視為撤回
次數限制
續行後再停以一次為限(共兩次)
逾期效果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3条(当事者双方が連続して期日に欠席した場合の訴えの取下げ擬制)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8조(양 쌍방 당사자의 불출석에 따른 소 취하 간주)
德國ZPO § 251(Ruhen des Verfahrens:當事人合意停止程序)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82-383(retrait du rôle / suspension conventionnelle de l'instance)
美國FRCP 41(b)(involuntary dismissal for failure to prosecute)/stipulated stay by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明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適用之。

(0231219 制定)

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一個月內不得續行訴訟。   當事人自呈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0341130 修正)

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規定之效力,法院應於其效力發生前十日,通知當事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0920114 修正)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作為條文之前段,增訂後段。   二、關於違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次數限制者,其效果如何,本法未予規定,易滋疑義。爰增訂後段,明定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以臻明確。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明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適用之。

(0231219 制定)

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一個月內不得續行訴訟。   當事人自呈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0341130 修正)

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規定之效力,法院應於其效力發生前十日,通知當事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0920114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作為條文之前段,增訂後段。   二、關於違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次數限制者,其效果如何,本法未予規定,易滋疑義。爰增訂後段,明定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以臻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