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快速跳轉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續行後再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三次陳明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
Q · 官司打到一半喊暫停,最多可以暫停幾次、停多久?
最多兩次,每次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須在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逾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後若再次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等於整個案件最多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三次陳明合意停止不生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若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同樣視為撤回。
深度解讀
你和對方在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都覺得先暫停比較好,也許是在談和解,也許是等某個關鍵事情釐清。法律允許你們按下暫停鍵,但這個暫停鍵上面綁了一個倒數計時器:四個月。四個月內沒有任何一方聲請繼續打,法院直接視為你撤回告訴或上訴,案子就沒了。更致命的是次數限制:你們只能按兩次暫停。第一次停了之後續行,第二次再停,已經是最後一次了。如果你還想按第三次?不好意思,法院當作沒聽到,直接依職權繼續開庭。你沒到?視為撤回。這套設計的邏輯很殘酷但很清楚:法院不是你的停車場,你要嘛認真打,要嘛別浪費司法資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8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