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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電參字第 399 號
要旨
一 查我國民事訴訟法所採關於訴訟行為之立法主義,原則上係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蓋民事訴訟原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故訴訟程序之進行,亦以尊重當事人之意思為宜,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休止訴訟程序,亦即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結果」。
二 但訴訟程序休止後,如訴訟事件久繫屬於法院而不結,亦非所宜,故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復以事隔數月,當事人或將忽略此四個月時間之屆滿,故又於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於其效力發生前十日通知當事人,藉以促起其注意。
三 訴訟程序之休止,既係本於當事人之合意,故任何一造均得向法院表示續行訴訟之意思,而使休止終竣。又在訴訟程序休止間,法院及當事人雖皆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因法定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休止而受影響,故遵守此等期間所必要之行為,如提起上訴或抗告等,在訴訟程序休止間仍得有效為之。
四 依上說明,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實頗合理,倘能善為運用當不致發生何種流弊。
全文內容
(一) 查我國民事訴訟法所採關於訴訟行為之立法主義,原則上係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蓋民事訴訟原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故訴訟程序之進行,亦以尊重當事人之意思為宜,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休止訴訟程序,亦即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人之結果」。 (二) 但訴訟程序休止後,如訴訟事件久繫屬於法院而不結,亦非所宜,故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三)訴訟程序之休止,既係本於當事人之合意,故任何一造均得向法院表示續行訴訟之意思,而使休止終竣。又在訴訟程序休止間,法院及當事人雖皆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因法定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休止而受影響,故遵守此等期間所必要之行為,如提起上訴或抗告等,在訴訟程序休止間仍得有效為之。 (四) 依上說明,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實頗合理,倘能善為運用當不致發生何種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