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第二審程序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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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c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第二審)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
*
481準用449:
I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II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481準用452:
「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無專屬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並『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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