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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第二審程序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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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第三審程序未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Q · 第三審程序的規則為什麼這麼少?

第三審沒特別寫的,全部準用第二審規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三審章節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一律準用第二審程序的規定。所以第三審看起來條文少,不是漏寫,而是用「準用」兩個字接通整個第二審規則庫。真正屬於第三審的特別規定集中在強制律師代理、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只審法律問題這幾件事,其餘書狀、送達、期間計算都回到第二審找。

深度解讀

你打官司打到第三審,翻開法條會發現第三審章節的條文少得可憐,心裡會慌:是不是漏了什麼規定?本條就是那個讓你安心的答案:第三審沒特別寫的,全部套用第二審的規則。這不是立法者偷懶,是用『準用』兩個字接通整個第二審規則庫。為什麼重要?因為第三審是最後一關,書狀格式、送達、期間計算這些細節如果用錯規則,你的上訴根本連本案內容都不被看就被程序駁回。知道這條的律師會把第二審程序規則當作第三審的基本盤,只額外注意第三審自己的特別規則(法律審、強制律師代理、不能提新事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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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