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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裁定宣告假執行)

  1. 1.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2. 2.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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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讓第二審法院對未爭執部分或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

Q · 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沒爭執的錢能先拿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一項,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裁定速度遠快於判決。另依第二項,若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係拖延者,被上訴人得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白話解讀

456 條是勝訴原告手上很少人知道的一張王牌。場景:你一審部分勝訴,法院只對部分金額宣告假執行,剩下的沒宣告。或者法院乾脆完全沒宣告假執行。對方只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另一部分其實沒被爭執。這時本條告訴你:那些「沒被爭執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你聲請以「裁定」(不是等到整個案子判決完)就可以宣告假執行。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二審法官發現對方上訴根本就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對方到了二審才慢吞吞提出攻防方法明顯在拖時間,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直接宣告假執行。這是對「惡意拖延者」的懲罰性工具,很多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

法律定性

裁定宣告假執行,係第二審法院於上訴繫屬期間,對第一審判決中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或對意圖延滯訴訟之上訴人,以裁定(而非待二審判決)使第一審判決取得執行力的制度,目的在保障勝訴當事人即時實現權利,並反制程序濫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訴 456 條是什麼?

授權二審法院對未聲明不服部分及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的制度。

Q2裁定宣告假執行跟判決宣告假執行差在哪?

裁定不必等二審判決,速度快得多;判決宣告要等整個案子審結。

Q3什麼叫意圖延滯訴訟?

上訴狀空洞無實質爭執、逾時才提攻防方法等可認定為拖延的態樣。

Q4民訴 456 怎麼聲請?

上訴繫屬二審期間,以書狀向二審法院聲請,列出未爭執部分或延滯事證。

Q5聲請裁定宣告假執行要錢嗎?

聲請本身依非訟費用標準計,遠低於訴訟成本,後續執行另計執行費。

Q6怎麼證明對方上訴是拖延?

提出上訴狀內容空洞、脫產跡象、逾時舉證、多次更換律師等具體事證。

Q7二審裁定宣告假執行後對方能抗告嗎?

原則上依第 458 條對二審假執行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安全係數高。

Q8什麼時候聲請最有利?

對方上訴後第一週,越早聲請越能壓縮對方脫產與周旋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適用情形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防方法
聲請人當事人(受勝訴利益之一方)被上訴人
性質保障未爭執部分即時實現對程序濫用的反制與懲罰
認定門檻客觀範圍明確,門檻低須法院認定延滯意圖,門檻較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 德國ZPO § 708、§ 718(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Vorabentscheid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 et s.(exécution provis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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