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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裁定宣告假執行)

  1. 1.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2. 2.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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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讓第二審法院對未爭執部分或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

Q · 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沒爭執的錢能先拿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一項,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裁定速度遠快於判決。另依第二項,若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係拖延者,被上訴人得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白話解讀

456 條是勝訴原告手上很少人知道的一張王牌。場景:你一審部分勝訴,法院只對部分金額宣告假執行,剩下的沒宣告。或者法院乾脆完全沒宣告假執行。對方只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另一部分其實沒被爭執。這時本條告訴你:那些「沒被爭執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你聲請以「裁定」(不是等到整個案子判決完)就可以宣告假執行。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二審法官發現對方上訴根本就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對方到了二審才慢吞吞提出攻防方法明顯在拖時間,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直接宣告假執行。這是對「惡意拖延者」的懲罰性工具,很多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

法律定性

裁定宣告假執行,係第二審法院於上訴繫屬期間,對第一審判決中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或對意圖延滯訴訟之上訴人,以裁定(而非待二審判決)使第一審判決取得執行力的制度,目的在保障勝訴當事人即時實現權利,並反制程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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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的金額我能先拿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對於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你不用等二審判決,拿到裁定就可以啟動強制執行。2003 年修法後聲請不限於言詞辯論時,書狀聲請也可以。越早聲請越好,因為對方上訴當天就可能開始考慮脫產。

Q2如果我確信對方是惡意上訴拖時間,能怎麼辦?

本條第二項為此而生。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時,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逾時提出攻防方法可認為延滯者亦同。你要做的是蒐集對方延滯的具體事證,在聲請書裡具體陳述。這條是懲罰性質,門檻不低,但一旦認定,對對方是重擊,和解壓力瞬間拉高。

Q3二審裁定宣告假執行,對方還能不能抗告?

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對第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有但書例外。實務上二審假執行裁定被推翻的機率很低,對你是很穩定的保障,評估是否聲請時可把安全係數納入考量。

Q4民訴 456 條是什麼?

授權二審法院對未聲明不服部分及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的制度,是勝訴方反制拖延的程序工具。

Q5裁定宣告假執行跟判決宣告假執行差在哪?

裁定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速度遠快;判決宣告假執行要等整個案子審結才生效。

Q6什麼叫意圖延滯訴訟?

上訴或提出攻防方法之主要目的在拖延程序,如上訴狀空洞、逾時舉證、無實質爭執等可被認定的態樣。

Q7未聲明不服之部分是什麼意思?

第一審判決中對方沒有上訴爭執、範圍已確定的部分,這部分可優先聲請裁定宣告假執行。

Q8民訴 456 條怎麼聲請?

上訴繫屬二審期間,向二審法院遞書狀聲請,列出未爭執部分或對方延滯的具體事證,92 年後不限言詞辯論時。

Q9聲請裁定宣告假執行要多少錢?

聲請費依非訟費用標準計,遠低於訴訟成本;裁定取得後強制執行另繳執行費(約執行標的 8‰)。

Q10怎麼證明對方上訴是意圖延滯?

蒐集上訴狀內容空洞、逾時提出攻防方法、脫產跡象、多次更換律師等具體事證,於聲請狀具體陳述。

Q11裁定下來後怎麼啟動執行?

持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併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Q12民訴 456 第一項 vs 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處理未爭執部分(門檻低、客觀明確);第二項處理意圖延滯(門檻較高、須法院認定拖延意圖),帶懲罰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適用情形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防方法
聲請人當事人(受勝訴利益之一方)被上訴人
性質保障未爭執部分即時實現對程序濫用的反制與懲罰
認定門檻客觀範圍明確,門檻低須法院認定延滯意圖,門檻較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 德國ZPO § 708、§ 718(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Vorabentscheid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 et s.(exécution provis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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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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