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裁定宣告假執行)
- 1.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 2.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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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讓第二審法院對未爭執部分或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
Q · 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沒爭執的錢能先拿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一項,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裁定速度遠快於判決。另依第二項,若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係拖延者,被上訴人得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白話解讀
456 條是勝訴原告手上很少人知道的一張王牌。場景:你一審部分勝訴,法院只對部分金額宣告假執行,剩下的沒宣告。或者法院乾脆完全沒宣告假執行。對方只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另一部分其實沒被爭執。這時本條告訴你:那些「沒被爭執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你聲請以「裁定」(不是等到整個案子判決完)就可以宣告假執行。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二審法官發現對方上訴根本就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對方到了二審才慢吞吞提出攻防方法明顯在拖時間,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直接宣告假執行。這是對「惡意拖延者」的懲罰性工具,很多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
法律定性
裁定宣告假執行,係第二審法院於上訴繫屬期間,對第一審判決中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或對意圖延滯訴訟之上訴人,以裁定(而非待二審判決)使第一審判決取得執行力的制度,目的在保障勝訴當事人即時實現權利,並反制程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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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訴 456 條是什麼?▾
授權二審法院對未聲明不服部分及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的制度。
Q2裁定宣告假執行跟判決宣告假執行差在哪?▾
裁定不必等二審判決,速度快得多;判決宣告要等整個案子審結。
Q3什麼叫意圖延滯訴訟?▾
上訴狀空洞無實質爭執、逾時才提攻防方法等可認定為拖延的態樣。
Q4民訴 456 怎麼聲請?▾
上訴繫屬二審期間,以書狀向二審法院聲請,列出未爭執部分或延滯事證。
Q5聲請裁定宣告假執行要錢嗎?▾
聲請本身依非訟費用標準計,遠低於訴訟成本,後續執行另計執行費。
Q6怎麼證明對方上訴是拖延?▾
提出上訴狀內容空洞、脫產跡象、逾時舉證、多次更換律師等具體事證。
Q7二審裁定宣告假執行後對方能抗告嗎?▾
原則上依第 458 條對二審假執行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安全係數高。
Q8什麼時候聲請最有利?▾
對方上訴後第一週,越早聲請越能壓縮對方脫產與周旋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情形 | 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 | 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防方法 |
| 聲請人 | 當事人(受勝訴利益之一方) | 被上訴人 |
| 性質 | 保障未爭執部分即時實現 | 對程序濫用的反制與懲罰 |
| 認定門檻 | 客觀範圍明確,門檻低 | 須法院認定延滯意圖,門檻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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