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讓第二審法院對未爭執部分或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
Q · 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沒爭執的錢能先拿嗎?
能,依民訴 456 可聲請二審裁定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一項,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裁定速度遠快於判決。另依第二項,若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係拖延者,被上訴人得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456 條是勝訴原告手上很少人知道的一張王牌。場景:你一審部分勝訴,法院只對部分金額宣告假執行,剩下的沒宣告。或者法院乾脆完全沒宣告假執行。對方只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另一部分其實沒被爭執。這時本條告訴你:那些「沒被爭執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你聲請以「裁定」(不是等到整個案子判決完)就可以宣告假執行。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二審法官發現對方上訴根本就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對方到了二審才慢吞吞提出攻防方法明顯在拖時間,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直接宣告假執行。這是對「惡意拖延者」的懲罰性工具,很多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
裁定宣告假執行,係第二審法院於上訴繫屬期間,對第一審判決中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或對意圖延滯訴訟之上訴人,以裁定(而非待二審判決)使第一審判決取得執行力的制度,目的在保障勝訴當事人即時實現權利,並反制程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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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對於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你不用等二審判決,拿到裁定就可以啟動強制執行。2003 年修法後聲請不限於言詞辯論時,書狀聲請也可以。越早聲請越好,因為對方上訴當天就可能開始考慮脫產。
本條第二項為此而生。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時,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逾時提出攻防方法可認為延滯者亦同。你要做的是蒐集對方延滯的具體事證,在聲請書裡具體陳述。這條是懲罰性質,門檻不低,但一旦認定,對對方是重擊,和解壓力瞬間拉高。
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對第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有但書例外。實務上二審假執行裁定被推翻的機率很低,對你是很穩定的保障,評估是否聲請時可把安全係數納入考量。
授權二審法院對未聲明不服部分及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的制度,是勝訴方反制拖延的程序工具。
裁定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速度遠快;判決宣告假執行要等整個案子審結才生效。
上訴或提出攻防方法之主要目的在拖延程序,如上訴狀空洞、逾時舉證、無實質爭執等可被認定的態樣。
第一審判決中對方沒有上訴爭執、範圍已確定的部分,這部分可優先聲請裁定宣告假執行。
上訴繫屬二審期間,向二審法院遞書狀聲請,列出未爭執部分或對方延滯的具體事證,92 年後不限言詞辯論時。
聲請費依非訟費用標準計,遠低於訴訟成本;裁定取得後強制執行另繳執行費(約執行標的 8‰)。
蒐集上訴狀內容空洞、逾時提出攻防方法、脫產跡象、多次更換律師等具體事證,於聲請狀具體陳述。
持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併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第一項處理未爭執部分(門檻低、客觀明確);第二項處理意圖延滯(門檻較高、須法院認定拖延意圖),帶懲罰性。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情形 | 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 | 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防方法 |
| 聲請人 | 當事人(受勝訴利益之一方) | 被上訴人 |
| 性質 | 保障未爭執部分即時實現 | 對程序濫用的反制與懲罰 |
| 認定門檻 | 客觀範圍明確,門檻低 | 須法院認定延滯意圖,門檻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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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立法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上訴,阻其判決全部之確定。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為避免勝訴當事人因敗訴當事人就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而致全部判決未能確定,其權利不能及早實現,本條第一項乃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就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為加強對勝訴當事人權利之保障,上開聲請應不必限於須在言詞辯論時為之,以書狀或於準備程序時為聲請,亦無不可。爰將第一項原條文中「在言詞辯論時」等文字刪除,以利適用。
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上訴,阻其判決全部之確定。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為避免勝訴當事人因敗訴當事人就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而致全部判決未能確定,其權利不能及早實現,本條第一項乃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就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為加強對勝訴當事人權利之保障,上開聲請應不必限於須在言詞辯論時為之,以書狀或於準備程序時為聲請,亦無不可。爰將第一項原條文中「在言詞辯論時」等文字刪除,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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