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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裁定宣告假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2.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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