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裁定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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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讓第二審法院對未爭執部分或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
Q · 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沒爭執的錢能先拿嗎?
能,依民訴 456 可聲請二審裁定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一項,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裁定速度遠快於判決。另依第二項,若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係拖延者,被上訴人得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深度解讀
456 條是勝訴原告手上很少人知道的一張王牌。場景:你一審部分勝訴,法院只對部分金額宣告假執行,剩下的沒宣告。或者法院乾脆完全沒宣告假執行。對方只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另一部分其實沒被爭執。這時本條告訴你:那些「沒被爭執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你聲請以「裁定」(不是等到整個案子判決完)就可以宣告假執行。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二審法官發現對方上訴根本就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對方到了二審才慢吞吞提出攻防方法明顯在拖時間,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直接宣告假執行。這是對「惡意拖延者」的懲罰性工具,很多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宣告名詞
- 假執行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意圖名詞
- 上訴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5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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