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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6裁定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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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2. 2.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讓第二審法院對未爭執部分或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

Q · 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沒爭執的錢能先拿嗎?

能,依民訴 456 可聲請二審裁定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一項,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裁定速度遠快於判決。另依第二項,若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係拖延者,被上訴人得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白話解讀

456 條是勝訴原告手上很少人知道的一張王牌。場景:你一審部分勝訴,法院只對部分金額宣告假執行,剩下的沒宣告。或者法院乾脆完全沒宣告假執行。對方只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另一部分其實沒被爭執。這時本條告訴你:那些「沒被爭執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你聲請以「裁定」(不是等到整個案子判決完)就可以宣告假執行。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二審法官發現對方上訴根本就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對方到了二審才慢吞吞提出攻防方法明顯在拖時間,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直接宣告假執行。這是對「惡意拖延者」的懲罰性工具,很多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張牌。

法律定性

裁定宣告假執行,係第二審法院於上訴繫屬期間,對第一審判決中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或對意圖延滯訴訟之上訴人,以裁定(而非待二審判決)使第一審判決取得執行力的制度,目的在保障勝訴當事人即時實現權利,並反制程序濫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一審贏了,對方只上訴一部分,剩下的金額我能先拿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對於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你不用等二審判決,拿到裁定就可以啟動強制執行。2003 年修法後聲請不限於言詞辯論時,書狀聲請也可以。越早聲請越好,因為對方上訴當天就可能開始考慮脫產。

Q2如果我確信對方是惡意上訴拖時間,能怎麼辦?

本條第二項為此而生。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時,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逾時提出攻防方法可認為延滯者亦同。你要做的是蒐集對方延滯的具體事證,在聲請書裡具體陳述。這條是懲罰性質,門檻不低,但一旦認定,對對方是重擊,和解壓力瞬間拉高。

Q3二審裁定宣告假執行,對方還能不能抗告?

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對第二審關於假執行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有但書例外。實務上二審假執行裁定被推翻的機率很低,對你是很穩定的保障,評估是否聲請時可把安全係數納入考量。

Q4民訴 456 條是什麼?

授權二審法院對未聲明不服部分及意圖延滯訴訟的上訴,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的制度,是勝訴方反制拖延的程序工具。

Q5裁定宣告假執行跟判決宣告假執行差在哪?

裁定不必等二審判決確定,速度遠快;判決宣告假執行要等整個案子審結才生效。

Q6什麼叫意圖延滯訴訟?

上訴或提出攻防方法之主要目的在拖延程序,如上訴狀空洞、逾時舉證、無實質爭執等可被認定的態樣。

Q7未聲明不服之部分是什麼意思?

第一審判決中對方沒有上訴爭執、範圍已確定的部分,這部分可優先聲請裁定宣告假執行。

Q8民訴 456 條怎麼聲請?

上訴繫屬二審期間,向二審法院遞書狀聲請,列出未爭執部分或對方延滯的具體事證,92 年後不限言詞辯論時。

Q9聲請裁定宣告假執行要多少錢?

聲請費依非訟費用標準計,遠低於訴訟成本;裁定取得後強制執行另繳執行費(約執行標的 8‰)。

Q10怎麼證明對方上訴是意圖延滯?

蒐集上訴狀內容空洞、逾時提出攻防方法、脫產跡象、多次更換律師等具體事證,於聲請狀具體陳述。

Q11裁定下來後怎麼啟動執行?

持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併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Q12民訴 456 第一項 vs 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處理未爭執部分(門檻低、客觀明確);第二項處理意圖延滯(門檻較高、須法院認定拖延意圖),帶懲罰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適用情形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防方法
聲請人當事人(受勝訴利益之一方)被上訴人
性質保障未爭執部分即時實現對程序濫用的反制與懲罰
認定門檻客觀範圍明確,門檻低須法院認定延滯意圖,門檻較高

first_paragraph

適用情形
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
聲請人
當事人(受勝訴利益之一方)
性質
保障未爭執部分即時實現
認定門檻
客觀範圍明確,門檻低

second_paragraph

適用情形
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或逾時提出攻防方法
聲請人
被上訴人
性質
對程序濫用的反制與懲罰
認定門檻
須法院認定延滯意圖,門檻較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德國ZPO § 708、§ 718(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Vorabentscheid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 et s.(exécution proviso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

(0231219 制定)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0920114 修正)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立法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上訴,阻其判決全部之確定。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為避免勝訴當事人因敗訴當事人就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而致全部判決未能確定,其權利不能及早實現,本條第一項乃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就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為加強對勝訴當事人權利之保障,上開聲請應不必限於須在言詞辯論時為之,以書狀或於準備程序時為聲請,亦無不可。爰將第一項原條文中「在言詞辯論時」等文字刪除,以利適用。

(0190913 制定)

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

(0231219 制定)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0920114 修正)

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上訴,阻其判決全部之確定。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為避免勝訴當事人因敗訴當事人就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而致全部判決未能確定,其權利不能及早實現,本條第一項乃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就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為加強對勝訴當事人權利之保障,上開聲請應不必限於須在言詞辯論時為之,以書狀或於準備程序時為聲請,亦無不可。爰將第一項原條文中「在言詞辯論時」等文字刪除,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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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規定:「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