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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附條件之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宣告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2.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3.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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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舊說:查封前,新說:拍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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