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附條件之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1.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 2.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 3.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被告得預供擔保或提存標的物以免為假執行,但須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為之。
Q · 一審輸了對方要假執行,沒辦法擋下來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被告得依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這是「拿錢換時間」的備案:當釋明不能回復損害的路線(第391條)擋不下假執行時,用擔保金把執行整個免掉。但第3項設了死線——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完成,超過這條線財產已換手,再多錢也救不回。
白話解讀
假執行攻防的最後一道門是錢。一審你輸了,對方要來假執行,你手邊沒有「不能回復損害」的強力理由可以走第391條擋下,那這條就是你的備案:拿錢換時間。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先供擔保才能假執行(減少原告濫用的風險),也可以允許被告反過來預供擔保或把標的物提存起來,把執行整個免掉。這個機制是用擔保金當人質:如果二審原告還是贏,這筆擔保金就拿來賠他因為延遲執行造成的損失。第三項很關鍵:被告要免為假執行的時機只到「拍定、變賣、交付前」。超過這條線,再多錢也救不了已經換手的財產。很多被告卡在這個時機上錯失機會,等到執行完成才想起還有這條路,已經來不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為假執行的雙向擔保機制:法院得命原告預供擔保始得假執行,亦得依聲請或職權准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標的物而免為假執行,並以拍定、變賣、交付為被告免執行的時間界線,平衡執行實效、敗訴方財產保全與善意取得人交易安全三方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供擔保要付多少錢?是跟判決金額一樣嗎?▾
不是。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通常會參考原告聲請假執行的擔保金額做對等設計,不必然等於判決金額。有時候法院也會允許以標的物本身提存,不用現金。律師可在書狀中主動提議合理金額並說明理由,有助於法院裁定接近你能負擔的數字。
Q2執行已經開始了,我才想預供擔保還來得及嗎?▾
要看執行進度。第三項明文規定,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免為假執行,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不動產還在公告拍賣階段,拍定前提存都有效;動產已交付對方就來不及了。收到執行命令的那一刻就要行動,不要等法院通知拍賣期日才準備。
Q3免為假執行一定要被告聲請嗎?▾
不一定。依第二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實務上你可以在一審言詞辯論時就主張,越早啟動越不會被時間壓垮。
Q4民事訴訟法392條是什麼?▾
假執行的雙向擔保機制,讓敗訴被告以預供擔保或提存免為假執行。
Q5什麼是免為假執行?▾
被告提供擔保或提存標的物後,使原告不得對其為假執行的制度。
Q6預供擔保和釋明免假執行差在哪?▾
前者用擔保金(§392),後者須釋明不能回復損害(§391),可並行主張。
Q7預供擔保是現金還是標的物?▾
法院可准現金、票據、金融商品供擔保,或以標的物本身提存。
Q8民事訴訟法392條怎麼用?▾
言詞辯論前主張→確認免執行金額→盤點資產→執行命令下達即辦提存→拍定前完成。
Q9免為假執行擔保金怎麼算?▾
由法院依個案裁量,通常參考原告供擔保金額對等設計,非等同判決金額。
Q10辦提存要去哪裡、要多少費用?▾
向法院提存所辦理,依提存法規定;提存費用依提存金額按比例計收。
Q11怎麼證明已完成免執行手續?▾
提存所完成提存後取得提存書,以書狀附提存證明陳報執行法院。
Q12民訴392 vs 391哪個有利?▾
391無須擔保金但要釋明回復困難;392備妥擔保即可、門檻較客觀,兩條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note |
|---|---|---|---|
| 免執行依據 | 第391條: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 | 第392條:預供擔保或提存 | — |
| 啟動條件 | 須釋明回復困難 | 備妥擔保金即可,門檻較客觀 | — |
| 啟動方式 | 聲請為主 | 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 392可職權發動 |
| 時間界線 | 宣告即生效 | 限拍定、變賣、交付前 | — |
| 成本 | 無須提存擔保金 | 須準備擔保金或提存標的物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