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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附條件之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1. 1.法院得宣告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2. 2.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3. 3.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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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被告得預供擔保或提存標的物以免為假執行,但須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為之。

Q · 一審輸了對方要假執行,沒辦法擋下來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被告得依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這是「拿錢換時間」的備案:當釋明不能回復損害的路線(第391條)擋不下假執行時,用擔保金把執行整個免掉。但第3項設了死線——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完成,超過這條線財產已換手,再多錢也救不回。

白話解讀

假執行攻防的最後一道門是錢。一審你輸了,對方要來假執行,你手邊沒有「不能回復損害」的強力理由可以走第391條擋下,那這條就是你的備案:拿錢換時間。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先供擔保才能假執行(減少原告濫用的風險),也可以允許被告反過來預供擔保或把標的物提存起來,把執行整個免掉。這個機制是用擔保金當人質:如果二審原告還是贏,這筆擔保金就拿來賠他因為延遲執行造成的損失。第三項很關鍵:被告要免為假執行的時機只到「拍定、變賣、交付前」。超過這條線,再多錢也救不了已經換手的財產。很多被告卡在這個時機上錯失機會,等到執行完成才想起還有這條路,已經來不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為假執行的雙向擔保機制:法院得命原告預供擔保始得假執行,亦得依聲請或職權准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標的物而免為假執行,並以拍定、變賣、交付為被告免執行的時間界線,平衡執行實效、敗訴方財產保全與善意取得人交易安全三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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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供擔保要付多少錢?是跟判決金額一樣嗎?

不是。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通常會參考原告聲請假執行的擔保金額做對等設計,不必然等於判決金額。有時候法院也會允許以標的物本身提存,不用現金。律師可在書狀中主動提議合理金額並說明理由,有助於法院裁定接近你能負擔的數字。

Q2執行已經開始了,我才想預供擔保還來得及嗎?

要看執行進度。第三項明文規定,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免為假執行,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不動產還在公告拍賣階段,拍定前提存都有效;動產已交付對方就來不及了。收到執行命令的那一刻就要行動,不要等法院通知拍賣期日才準備。

Q3免為假執行一定要被告聲請嗎?

不一定。依第二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實務上你可以在一審言詞辯論時就主張,越早啟動越不會被時間壓垮。

Q4民事訴訟法392條是什麼?

假執行的雙向擔保機制,讓敗訴被告以預供擔保或提存免為假執行。

Q5什麼是免為假執行?

被告提供擔保或提存標的物後,使原告不得對其為假執行的制度。

Q6預供擔保和釋明免假執行差在哪?

前者用擔保金(§392),後者須釋明不能回復損害(§391),可並行主張。

Q7預供擔保是現金還是標的物?

法院可准現金、票據、金融商品供擔保,或以標的物本身提存。

Q8民事訴訟法392條怎麼用?

言詞辯論前主張→確認免執行金額→盤點資產→執行命令下達即辦提存→拍定前完成。

Q9免為假執行擔保金怎麼算?

由法院依個案裁量,通常參考原告供擔保金額對等設計,非等同判決金額。

Q10辦提存要去哪裡、要多少費用?

向法院提存所辦理,依提存法規定;提存費用依提存金額按比例計收。

Q11怎麼證明已完成免執行手續?

提存所完成提存後取得提存書,以書狀附提存證明陳報執行法院。

Q12民訴392 vs 391哪個有利?

391無須擔保金但要釋明回復困難;392備妥擔保即可、門檻較客觀,兩條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note
免執行依據第391條: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第392條:預供擔保或提存
啟動條件須釋明回復困難備妥擔保金即可,門檻較客觀
啟動方式聲請為主聲請或法院依職權392可職權發動
時間界線宣告即生效限拍定、變賣、交付前
成本無須提存擔保金須準備擔保金或提存標的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 第403条(強制執行停止:担保提供による免脱)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 선고)+ 제500~501조(강제집행정지·담보제공)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238条(执行担保)— 概念近似但非假執行制度,對應度低
🇩🇪 德國ZPO §§ 708–711(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711 Abwendungsbefugnis:被告供擔保免執行,對應度高)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1 à 521(exécution provisoire;garantie pour en suspendre les effets)
🇺🇸 美國Fed. R. Civ. P. 62 + supersedeas bond(上訴期間以擔保金停止執行,功能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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