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1 條(宣告假執行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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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被告釋明假執行將造成不能回復之損害時,法院應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
Q · 一審判我敗訴還要先賠,怎麼擋下假執行?
釋明假執行會造成不能回復的損害,法院就應宣告不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被告只要「釋明」因假執行將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法院就應宣告不准假執行(第 389 條依職權宣告之情形),或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第 390 條依聲請宣告之情形)。關鍵在於「釋明」門檻低於「證明」——你不必讓法官百分之百確信,只要使其相信「很有可能」即可。所謂不能回復之損害,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祖產被拍賣給善意第三人、工廠主力設備被搬走導致營運中斷、家庭唯一生活費被凍結,都是典型情形。
深度解讀
想像這個畫面:官司一審你輸了,判決還沒確定(因為對方可以上訴),但法院卻宣告「可以假執行」,也就是對方可以先拿走你的錢或房子。等你上訴翻盤時,錢可能已經花光,房子可能已經被拍賣。這條就是為你開的一道逃生門。你只要證明「一旦被假執行,損害會無法回復」(例如賣祖傳的房子、扣你的救命錢),法院就可以直接駁回對方的假執行聲請,或宣告不准假執行。這個「釋明」的門檻比「證明」低,你不用百分之百讓法官相信,只要讓他覺得很有可能就夠了。很多被告敗訴後只想著上訴,完全不知道在一審就可以先用這條擋住假執行,結果人還沒上訴成功,財產已經沒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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