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1 條(宣告假執行之障礙)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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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被告釋明假執行將造成不能回復之損害時,法院應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
Q · 一審判我敗訴還要先賠,怎麼擋下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被告只要「釋明」因假執行將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法院就應宣告不准假執行(第 389 條依職權宣告之情形),或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第 390 條依聲請宣告之情形)。關鍵在於「釋明」門檻低於「證明」——你不必讓法官百分之百確信,只要使其相信「很有可能」即可。所謂不能回復之損害,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祖產被拍賣給善意第三人、工廠主力設備被搬走導致營運中斷、家庭唯一生活費被凍結,都是典型情形。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畫面:官司一審你輸了,判決還沒確定(因為對方可以上訴),但法院卻宣告「可以假執行」,也就是對方可以先拿走你的錢或房子。等你上訴翻盤時,錢可能已經花光,房子可能已經被拍賣。這條就是為你開的一道逃生門。你只要證明「一旦被假執行,損害會無法回復」(例如賣祖傳的房子、扣你的救命錢),法院就可以直接駁回對方的假執行聲請,或宣告不准假執行。這個「釋明」的門檻比「證明」低,你不用百分之百讓法官相信,只要讓他覺得很有可能就夠了。很多被告敗訴後只想著上訴,完全不知道在一審就可以先用這條擋住假執行,結果人還沒上訴成功,財產已經沒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為假執行之阻卻規定,賦予敗訴被告在判決確定前的防禦權: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於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應宣告不准,於依聲請宣告之情形應駁回原告之聲請。其採「釋明」而非「證明」的較低心證門檻,使被告得迅速啟動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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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在規範什麼?▾
敗訴被告釋明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時,法院應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聲請,是假執行制度的安全閥。
Q2什麼是不能回復之損害?▾
判斷核心是「事後勝訴翻案能否用錢補回」。賣掉祖產拍定給善意第三人、搬走設備致營運中斷、凍結唯一生活費等屬之,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
Q3釋明和證明差在哪?▾
證明須讓法官達到確信程度;釋明只要讓法官認為「很有可能」即可。本條用釋明,是讓被告能快速啟動保護,不必先打一場小型舉證戰。
Q4上訴可以自動停止假執行嗎?▾
不行。上訴不停止假執行的執行力,要另依第 391 條聲請不准、或依第 392 條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Q5聲請不准假執行什麼時候提最有利?▾
宜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備妥事證,判決宣示後立即提出,趕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
Q6聲請不准假執行要準備什麼?▾
證明損害不能回復的具體事證:帳戶餘額、家庭成員與扶養情形、醫療需求文件、營運依賴特定資產的證明等。
Q7第 391 條和第 392 條可以一起用嗎?▾
可以而且建議併用。391 條請求徹底擋下,392 條以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作第二道防線,法院不准前者還有後者。
Q8只說「我沒錢賠」可以擋假執行嗎?▾
不行。法院要的是「損害不能回復」,不是「我不想被執行」或「我沒錢」。釋明內容要寫清楚會失去什麼、為何事後賠錢無法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民訴391不准假執行 | 民訴392免為假執行 | 單純上訴 |
|---|---|---|---|
| 啟動方式 | 被告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 | 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 | 向上級審聲明不服 |
| 成本 | 無須擔保金 | 須提供擔保金或提存標的 | 裁判費 |
| 對假執行效果 | 徹底阻卻(成功時) | 確定可免(有擔保) | 不停止假執行 |
| 門檻 | 釋明(較低) | 提供擔保即可 | 二審實體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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