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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91宣告假執行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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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被告釋明假執行將造成不能回復之損害時,法院應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

Q · 一審判我敗訴還要先賠,怎麼擋下假執行?

釋明假執行會造成不能回復的損害,法院就應宣告不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被告只要「釋明」因假執行將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法院就應宣告不准假執行(第 389 條依職權宣告之情形),或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第 390 條依聲請宣告之情形)。關鍵在於「釋明」門檻低於「證明」——你不必讓法官百分之百確信,只要使其相信「很有可能」即可。所謂不能回復之損害,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祖產被拍賣給善意第三人、工廠主力設備被搬走導致營運中斷、家庭唯一生活費被凍結,都是典型情形。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畫面:官司一審你輸了,判決還沒確定(因為對方可以上訴),但法院卻宣告「可以假執行」,也就是對方可以先拿走你的錢或房子。等你上訴翻盤時,錢可能已經花光,房子可能已經被拍賣。這條就是為你開的一道逃生門。你只要證明「一旦被假執行,損害會無法回復」(例如賣祖傳的房子、扣你的救命錢),法院就可以直接駁回對方的假執行聲請,或宣告不准假執行。這個「釋明」的門檻比「證明」低,你不用百分之百讓法官相信,只要讓他覺得很有可能就夠了。很多被告敗訴後只想著上訴,完全不知道在一審就可以先用這條擋住假執行,結果人還沒上訴成功,財產已經沒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為假執行之阻卻規定,賦予敗訴被告在判決確定前的防禦權: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於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應宣告不准,於依聲請宣告之情形應駁回原告之聲請。其採「釋明」而非「證明」的較低心證門檻,使被告得迅速啟動保護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審輸了法院說可以假執行,我要怎麼擋?

兩條路並用最穩。第一條是本條:釋明假執行會造成不能回復的損害(生計、事業存續、不可替代物),請法院宣告不准假執行。第二條是第392條:預供擔保或將標的物提存,免為假執行。前者擋得徹底,後者要花擔保金但一定擋得住。釋明時具體寫出會失去什麼、為什麼事後賠錢無法補償,越具體越有說服力。

Q2什麼情況算「不能回復之損害」?

核心判斷是:事後就算勝訴翻案,這個損害能不能用錢補回來?不能補回來的典型包括賣掉祖傳土地後拍定給善意第三人、搬走工廠設備導致營運中斷、凍結家庭唯一生活費。釋明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一百萬的祖產可能算,一億的現金賠償可能不算,關鍵是可不可回復。

Q3釋明和證明差在哪?

證明須讓法官達到確信程度;釋明只要讓法官認為很有可能即可。本條採釋明,是讓被告能快速啟動保護機制,不必先打一場小型舉證戰。

Q4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是什麼?

假執行之阻卻規定:敗訴被告釋明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時,法院應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聲請,是判決確定前的防火牆。

Q5什麼是不能回復之損害?

事後縱使勝訴翻案也無法用金錢補回的損害,如祖產拍定給善意第三人、設備被搬走致營運中斷。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

Q6假執行是什麼?

判決確定前,依職權或依聲請准許先就未確定之給付判決強制執行,讓勝訴一審原告不必等到判決確定就能先實現。

Q7一審敗訴怎麼擋假執行?

判決宣示後立即依第 391 條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聲請不准,並併用第 392 條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雙路並進。

Q8聲請不准假執行要準備什麼證據?

帳戶餘額、家屬扶養與生計文件、醫療需求證明、營運依賴特定資產的證明,鎖定「損害不可回復」而非「我沒錢」。

Q9不准假執行的聲請什麼時候提最有利?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先備好事證,判決宣示後立即提出,務必趕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

Q10聲請不准假執行要不要花錢?

依第 391 條聲請不准本身無須擔保金;若改走第 392 條免為假執行,則須提供擔保金或提存標的物。

Q11不准假執行(391)vs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392)差在哪?

391 須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無須擔保、成功即徹底阻卻;392 不問損害性質,提供擔保即必定免為假執行但要花錢。

Q12民訴 391 vs 強制執行法停止執行差在哪?

391 是在「准許假執行階段」阻卻;強制執行法停止執行是假執行已啟動後、在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時點與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民訴391不准假執行民訴392免為假執行單純上訴
啟動方式被告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向上級審聲明不服
成本無須擔保金須提供擔保金或提存標的裁判費
對假執行效果徹底阻卻(成功時)確定可免(有擔保)不停止假執行
門檻釋明(較低)提供擔保即可二審實體審理

民訴391不准假執行

啟動方式
被告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
成本
無須擔保金
對假執行效果
徹底阻卻(成功時)
門檻
釋明(較低)

民訴392免為假執行

啟動方式
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
成本
須提供擔保金或提存標的
對假執行效果
確定可免(有擔保)
門檻
提供擔保即可

單純上訴

啟動方式
向上級審聲明不服
成本
裁判費
對假執行效果
不停止假執行
門檻
二審實體審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第259条第4項(仮執行免脱の宣言)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단서의 불허·담보 규정
德國ZPO § 712(Schutzantrag des Schuldners bei nicht zu ersetzendem Nachteil)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3 / art. 517(arrêt de l'exécution provisoire en cas de conséquences manifestement excessives)
美國FRCP 62 + supersedeas bond(stay of execution of judgment pending app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發生後為當事人之承繼人者,有效力。   前項規定,於為當事人或其承繼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0570109 全文修正)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0190913 制定)

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發生後為當事人之承繼人者,有效力。   前項規定,於為當事人或其承繼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0570109 全文修正)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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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