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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91 條(宣告假執行之障礙)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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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被告釋明假執行將造成不能回復之損害時,法院應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

Q · 一審判我敗訴還要先賠,怎麼擋下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被告只要「釋明」因假執行將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法院就應宣告不准假執行(第 389 條依職權宣告之情形),或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第 390 條依聲請宣告之情形)。關鍵在於「釋明」門檻低於「證明」——你不必讓法官百分之百確信,只要使其相信「很有可能」即可。所謂不能回復之損害,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祖產被拍賣給善意第三人、工廠主力設備被搬走導致營運中斷、家庭唯一生活費被凍結,都是典型情形。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畫面:官司一審你輸了,判決還沒確定(因為對方可以上訴),但法院卻宣告「可以假執行」,也就是對方可以先拿走你的錢或房子。等你上訴翻盤時,錢可能已經花光,房子可能已經被拍賣。這條就是為你開的一道逃生門。你只要證明「一旦被假執行,損害會無法回復」(例如賣祖傳的房子、扣你的救命錢),法院就可以直接駁回對方的假執行聲請,或宣告不准假執行。這個「釋明」的門檻比「證明」低,你不用百分之百讓法官相信,只要讓他覺得很有可能就夠了。很多被告敗訴後只想著上訴,完全不知道在一審就可以先用這條擋住假執行,結果人還沒上訴成功,財產已經沒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為假執行之阻卻規定,賦予敗訴被告在判決確定前的防禦權: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於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應宣告不准,於依聲請宣告之情形應駁回原告之聲請。其採「釋明」而非「證明」的較低心證門檻,使被告得迅速啟動保護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 391 條在規範什麼?

敗訴被告釋明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時,法院應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聲請,是假執行制度的安全閥。

Q2什麼是不能回復之損害?

判斷核心是「事後勝訴翻案能否用錢補回」。賣掉祖產拍定給善意第三人、搬走設備致營運中斷、凍結唯一生活費等屬之,重點在損害性質而非金額。

Q3釋明和證明差在哪?

證明須讓法官達到確信程度;釋明只要讓法官認為「很有可能」即可。本條用釋明,是讓被告能快速啟動保護,不必先打一場小型舉證戰。

Q4上訴可以自動停止假執行嗎?

不行。上訴不停止假執行的執行力,要另依第 391 條聲請不准、或依第 392 條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Q5聲請不准假執行什麼時候提最有利?

宜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備妥事證,判決宣示後立即提出,趕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

Q6聲請不准假執行要準備什麼?

證明損害不能回復的具體事證:帳戶餘額、家庭成員與扶養情形、醫療需求文件、營運依賴特定資產的證明等。

Q7第 391 條和第 392 條可以一起用嗎?

可以而且建議併用。391 條請求徹底擋下,392 條以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作第二道防線,法院不准前者還有後者。

Q8只說「我沒錢賠」可以擋假執行嗎?

不行。法院要的是「損害不能回復」,不是「我不想被執行」或「我沒錢」。釋明內容要寫清楚會失去什麼、為何事後賠錢無法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民訴391不准假執行民訴392免為假執行單純上訴
啟動方式被告釋明不能回復之損害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向上級審聲明不服
成本無須擔保金須提供擔保金或提存標的裁判費
對假執行效果徹底阻卻(成功時)確定可免(有擔保)不停止假執行
門檻釋明(較低)提供擔保即可二審實體審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第259条第4項(仮執行免脱の宣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단서의 불허·담보 규정
🇩🇪 德國ZPO § 712(Schutzantrag des Schuldners bei nicht zu ersetzendem Nachtei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3 / art. 517(arrêt de l'exécution provisoire en cas de conséquences manifestement excessives)
🇺🇸 美國FRCP 62 + supersedeas bond(stay of execution of judgment pending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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