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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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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11條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債權人不得再聲請改變債務人夫妻財產制以迂迴向配偶取償。

Q · 民法1011條還能用嗎?配偶欠債債主能動我財產嗎?

已刪除。民國101年起債權人不能再改你的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1條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在它存在的年代,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將債務人夫妻的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再藉民法第242條代位權向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刪除後此路封死: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債權人只能對債務人本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法繞道配偶。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銀行手上最陰狠的暗棋。在它還活著的年代,你欠銀行錢還不出來,銀行可以跑去法院說:「請把這對夫妻的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改完之後呢?銀行再用民法第242條的代位權,替你向你的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直接從你配偶的財產裡挖錢出來還債。一個跟你婚姻毫無關係的第三人,靠一條法律,就能用國家的手伸進你家的財產結構裡翻攪。民國101年立法院終於把這條砍了。刪除理由寫得很白:現行法定財產制本來就是財產分離架構,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負擔債務,讓債權人繞道介入夫妻財產分配,既不合理也違反立法精神。這條的死亡,是對所有已婚者的一道防火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1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債權人於對債務人配偶財產聲請扣押而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因實務上遭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濫用,藉以介入無關之夫妻財產分配,違反法定財產制財產分離之立法精神,於民國101年全條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配偶欠債,銀行真的不能動到我的財產嗎?

原則上不能。現行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自己的財產。第1011條刪除後,債權人已無法聲請改制來迂迴取得你的財產。但有例外:若你替配偶做了連帶保證,或以自己房產設定抵押,那是你自己的承諾,與本條無關。

Q2這條被刪掉了,為什麼還需要知道它?

兩個原因。第一,催收實務中仍有人用這條的邏輯施壓,知道它已死就不會被唬住。第二,民國101年以前依此條做成的法院裁定,在特定情況下可能仍有餘波,舊案當事人需確認自身權益。

Q3配偶欠債會影響我的財產嗎?

原則上不會。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第1011條刪除後債權人無法迂迴觸及配偶財產。例外是你簽了連帶保證或提供擔保物。

Q4民法1011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

原允許債權人聲請法院改變債務人夫妻財產制以迂迴取償,因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濫用、違反財產分離立法精神,民國101年全條刪除。

Q5什麼是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管理權與處分權,各自對外負擔債務的約定財產制,與共同分配的法定財產制相對。

Q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較少一方得向他方請求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曾是本條被濫用的核心標的。

Q7配偶欠債,我要怎麼保護自己的財產?

確認自己沒簽連帶保證或提供擔保物;收到任何法院文書務必在期限內回應;催收宣稱能動你財產時要求其提出具體法律依據。

Q8催收公司說能動我的財產,我怎麼應對?

直接告知第1011條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債權人只能對債務人本人財產強制執行;要求對方提出法律依據,無依據可不予理會。

Q9民國101年以前的舊改制裁定還有效嗎?

該裁定效力不因法條刪除而自動消滅,但後續代位請求權的行使可能受影響,屬個案,建議諮詢律師確認。

Q10辦房貸時銀行要配偶當連帶保證人,我能拒絕嗎?

可以協商。本條刪除後銀行失去迂迴觸及配偶財產的管道,改用連帶保證綁人,了解此脈絡可作為談判底氣。

Q11民法1010條 vs 1011條差在哪?

1010條讓『夫妻自己』聲請改制(現存、保護內部公平);1011條讓『外部債權人』聲請改制(已刪除、迂迴取償工具)。性質相反。

Q12連帶保證 vs 配偶債務牽連差在哪?

配偶債務原則不牽連你;但你一旦簽連帶保證就是自己的承諾,與本條無關,債權人可直接對你執行。簽名前看清有無『連帶』二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法1010條(現存)民法1011條(已刪除)
聲請人夫妻之一方外部債權人
目的保護婚姻內部財產公平債權人迂迴取償
現行效力有效民國101年刪除,無適用餘地

民法1010條(現存)

聲請人
夫妻之一方
目的
保護婚姻內部財產公平
現行效力
有效

民法1011條(已刪除)

聲請人
外部債權人
目的
債權人迂迴取償
現行效力
民國101年刪除,無適用餘地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0112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法定財產制已改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採財產分離之架構,讓夫或妻各保有所有權之權能,並自負擔債務。然本條規定,造成目前司法實務上,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得利用本條規定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致使與夫妻關係完全無關之第三人,可以債權滿足為由,借國家權力之手,強行介入夫妻間財產制之狀態,除將導致夫妻婚後財產因第三人隨時可能介入而產生不穩定狀況,更與法定財產制係立基夫妻財產獨立之立法精神有悖。   三、本條規定與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相同,均係民國十九年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時所制定,多年來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已歷經多次修正,本條規定已不合時宜。   四、至於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因債權人本可直接對共同財產求償,無再訴請法院另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故縱刪除本條,亦無損債權人對共同財產制夫妻之求償。   五、綜上理由,爰將本條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0112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法定財產制已改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採財產分離之架構,讓夫或妻各保有所有權之權能,並自負擔債務。然本條規定,造成目前司法實務上,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得利用本條規定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致使與夫妻關係完全無關之第三人,可以債權滿足為由,借國家權力之手,強行介入夫妻間財產制之狀態,除將導致夫妻婚後財產因第三人隨時可能介入而產生不穩定狀況,更與法定財產制係立基夫妻財產獨立之立法精神有悖。   三、本條規定與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相同,均係民國十九年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時所制定,多年來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已歷經多次修正,本條規定已不合時宜。   四、至於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因債權人本可直接對共同財產求償,無再訴請法院另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故縱刪除本條,亦無損債權人對共同財產制夫妻之求償。   五、綜上理由,爰將本條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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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1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