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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1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11條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債權人不得再聲請改變債務人夫妻財產制以迂迴向配偶取償。
Q · 民法1011條還能用嗎?配偶欠債債主能動我財產嗎?
民法第1011條已於民國101年刪除。在它存在的年代,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將債務人夫妻的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再藉民法第242條代位權向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刪除後此路封死: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債權人只能對債務人本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法繞道配偶。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銀行手上最陰狠的暗棋。在它還活著的年代,你欠銀行錢還不出來,銀行可以跑去法院說:「請把這對夫妻的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改完之後呢?銀行再用民法第242條的代位權,替你向你的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直接從你配偶的財產裡挖錢出來還債。一個跟你婚姻毫無關係的第三人,靠一條法律,就能用國家的手伸進你家的財產結構裡翻攪。民國101年立法院終於把這條砍了。刪除理由寫得很白:現行法定財產制本來就是財產分離架構,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負擔債務,讓債權人繞道介入夫妻財產分配,既不合理也違反立法精神。這條的死亡,是對所有已婚者的一道防火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1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債權人於對債務人配偶財產聲請扣押而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因實務上遭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濫用,藉以介入無關之夫妻財產分配,違反法定財產制財產分離之立法精神,於民國101年全條刪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法1010條(現存) | 民法1011條(已刪除) |
|---|---|---|
| 聲請人 | 夫妻之一方 | 外部債權人 |
| 目的 | 保護婚姻內部財產公平 | 債權人迂迴取償 |
| 現行效力 | 有效 | 民國101年刪除,無適用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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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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