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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84 條(事實之釋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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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Exc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 本案事實「證明」(達95%確信度) 程序事項「釋明」(大於50%優越蓋然性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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