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84 條(事實之釋明)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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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的釋明,指提出可即時調查的證據使法院相信主張大概為真,門檻低於證明,用於假扣押、假處分、迴避、訴訟救助等緊急程序。
Q · 假扣押到底要「證明」還是「釋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假扣押、假處分、聲請迴避、訴訟救助等緊急程序只需「釋明」,即提出可即時調查的證據,讓法院相信主張「大概是真的」即可,不必達到「確信為真」的證明程度。但證據原則上要能當場調查,民國89年修法增訂「依證據之性質」後,即時性的判斷更有彈性。
白話解讀
訴訟法裡有兩個長得很像但門檻天差地遠的概念:「證明」和「釋明」。證明是讓法官確信這件事是真的,門檻極高。釋明只要讓法官覺得「大概是真的」就好,門檻低得多。這條處理的就是釋明。什麼時候只要釋明就夠?通常是那些需要法院快速決定、等不及完整調查證據的程序: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迴避法官、聲請訴訟救助。這些場合如果要求你完整證明,等你證明完黃花菜都涼了,對方早就脫產跑掉了。所以法律降低門檻,讓你只要「說得通」加上「能馬上查的證據」就能啟動程序。但書「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意思是釋明用的證據原則上要能當場查,不能說「我有一個證人但他在國外要三個月才回來」。不過民國 89 年修法加了「依證據之性質」這幾個字,放寬了即時性的判斷標準,不再一刀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所稱「釋明」,指當事人就事實上之主張,提出可使法院相信其主張大概為真實的一切即時調查證據,其心證門檻低於「證明」,主要適用於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等需快速決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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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明跟釋明差在哪?▾
證明要讓法官確信為真(心證約80%以上),釋明只要讓法官覺得大概是真的(約50-60%),門檻低很多。
Q2假扣押需要證明嗎?▾
不用。假扣押只需釋明,提出即時可查的證據讓法官相信債權與脫產之虞大概存在即可。
Q3釋明可以隨便講講嗎?▾
不行。釋明門檻低但仍須提出文件、截圖、紀錄等證據,純口頭陳述會被駁回。
Q4釋明的證據有什麼限制?▾
原則上要能即時調查,要兩個月後才到庭的證人在釋明階段用不上;89年修法後依證據性質判斷更有彈性。
Q5釋明不足被駁回怎麼辦?▾
可補正後再聲請,假扣押亦可依第526條第2項提供擔保補足釋明的不足。
Q6聲請法官迴避要釋明什麼?▾
釋明法官有偏頗之虞,例如與對造的合照、社群互動紀錄等即可,不需證明必然偏頗。
Q7釋明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拖越久緊急性說服力越低,法官會質疑為何現在才聲請。
Q8釋明跟舉證責任有關係嗎?▾
有。釋明是第277條舉證責任一般規定的降低門檻特別規定,僅用於法律明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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