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3 條(拒絕證言原因之釋明)
- 1.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 2.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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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應釋明原因,由檢察官或法官准駁;自證己罪情形得以具結代替釋明。
Q · 拒絕作證時,我需要說明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證人主張拒絕證言時,必須「釋明」拒絕的原因,讓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是否符合第 180 至 182 條的法定事由;釋明只需讓人覺得理由大致說得通,不必像舉證那樣完整。唯一例外是第 181 條的自證己罪:此時得命具結代替釋明,不需把可能涉犯的罪攤開。准駁權在偵查中屬檢察官、審判中屬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白話解讀
你被傳喚當證人,你不想講。法律允許你閉嘴,但你不能光說「我不要」就下台。這條規定了一個關鍵門檻:你必須把拒絕的原因講清楚,讓檢察官或法官判斷你有沒有資格拒絕。「釋明」的意思是拿出基本說明讓人覺得有道理,不需要像訴訟那樣嚴格舉證。不過有一個快速通道:如果你拒絕的原因是怕自己講了會被告(第181條的自證己罪拒絕權),法官可以讓你用「具結」代替解釋,等於宣誓一下就能跳過詳細說明。但如果是因為親屬關係、職業秘密等其他原因,你得老老實實把來龍去脈攤開來。最後,誰有權准駁你的拒絕?偵查階段是檢察官說了算,審判階段是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被駁回了你就必須回答,否則可能被處罰鍰甚至拘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範證人拒絕證言的程序門檻:證人拒絕作證時,須釋明拒絕之原因供准駁;屬自證己罪情形者,得以具結代替釋明。本條同時劃分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的二軌管轄,是拒絕證言權(第 180 至 182 條)得以發動的程序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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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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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拒絕作證要說明理由嗎?▾
要。除自證己罪外,都得釋明拒絕的法定原因,否則會被駁回。
Q2釋明和舉證有什麼不同?▾
釋明只需讓法官覺得理由大致可信,不必提出完整證據鏈。
Q3什麼情況可以用具結代替釋明?▾
第 181 條自證己罪情形,得命具結代替釋明,不必說明涉犯何罪。
Q4誰決定能不能拒絕作證?▾
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
Q5拒絕被駁回又不作證會怎樣?▾
可依第 193 條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拘提。
Q6偵查中被駁回能抗告嗎?▾
檢察官駁回屬命令不得抗告,但可在審判中由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
Q7律師可以拒絕作證嗎?▾
可依第 182 條業務秘密拒絕,但須釋明資訊屬業務上知悉之秘密。
Q8親屬作證一定能拒絕嗎?▾
須釋明與被告的親等關係落在第 180 條範圍,說不清會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拒絕事由 | 釋明方式 | 可否具結代替 | 舉證強度 |
|---|---|---|---|
| 第 180 條 親屬關係 | 釋明親等關係(戶籍謄本等) | 否 | 釋明即可 |
| 第 181 條 自證己罪 | 得命具結代替釋明 | 是 | 具結宣誓 |
| 第 182 條 業務秘密 | 釋明屬業務上知悉之秘密 | 否 | 釋明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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