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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83 條(拒絕證言原因之釋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2.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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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900485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3條2項,證人如要行使180條1項的拒絕證言權,仍需到庭行使拒絕證言權,於法院許可其權利行使時,才可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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