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3 條(拒絕證言原因之釋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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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sbber
3 days ago
警察類科
講拒絕證言的原因是什麼

st900485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3條2項,證人如要行使180條1項的拒絕證言權,仍需到庭行使拒絕證言權,於法院許可其權利行使時,才可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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