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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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醫師、藥師、心理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2023 年 12 月新增心理師。
Q · 律師、醫師、心理師可以拒絕作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2023 年 12 月修法新增「心理師」,填補諮商紀錄長期缺乏訴訟法保護的漏洞。關鍵在「因業務」知悉,社交場合偶然得知不適用。
白話解讀
你跟律師說的每一句話、你跟心理師傾訴的每一個秘密、你在告解室裡的每一段懺悔,法律都替你上了鎖。第182條列出了一份職業清單: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以及他們的業務助理人員。這些人因為工作知道了你的秘密,除非你本人點頭允許,他們可以在法庭上拒絕把你的事情講出來。但這裡的關鍵字是「因業務所知悉」。你的律師在酒吧偶然聽到你跟朋友聊天的內容,不算業務知悉。你的醫師在菜市場遇到你聽你抱怨老公,也不算。保護的是專業信賴關係裡的秘密,不是他碰巧知道的八卦。還有一個2023年才補上的重要拼圖:心理師。在此之前,你跟諮商心理師說的所有心底話,在法律上竟然沒有拒絕證言的保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為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權的核心條文,列舉 9 類專業職業及其業務佐理人,因業務關係知悉之他人秘密事項,除經秘密本人允許外,得在法庭上拒絕作證。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專業信賴關係,使當事人敢對醫師、律師、心理師等揭露真實,保障專業諮商與委任關係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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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律師說的話他都不能講出去嗎?▾
限定在「因業務所知悉」的範圍。你委任他處理案件時告訴他的案情,受保護。你們私下吃飯時聊到的八卦,不受保護。另外,如果你本人允許,律師就必須講。拒絕證言權的主體形式上是律師,但鑰匙在你手上。內行人提示:律師的「助理」也在保護範圍內,但實習律師的地位有爭議。如果你的案件有高度保密需求,確認經手的每個人是否都在本條的保護傘下。
Q2心理師真的從 2023 年才開始受保護嗎?▾
是的。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修正公布,把心理師加入清單。在此之前,諮商心理師和臨床心理師被傳喚作證時,在刑事訴訟法上沒有拒絕證言的法律依據。雖然心理師法有保密義務規定,但那是行政法層面的,不等於訴訟法上的拒絕證言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案件涉及 2023 年以前的諮商紀錄,修法前的傳喚不適用新法。法律不溯及既往,時間點很重要。
Q3醫師可以拒絕作證,但病歷可以被調閱嗎?▾
兩件事要分開看。第 182 條保護的是醫師證人席上的口頭證言。病歷的調取是另一個程序問題,法院依法可以向醫療機構調閱病歷(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以下的搜索扣押規定)。也就是說,醫師可以不講,但紙上寫的東西法院有辦法拿到。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不想讓病歷被看到,需要在調取命令送達前向法院陳述意見、甚至聲請限制調取範圍,這比依賴醫師拒絕作證有效得多。
Q4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權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 9 類專業人員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得拒絕作證的免證權,為訴訟法上保護專業信賴關係的核心制度。
Q5第 182 條保護哪 9 類職業?▾
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及上述職業的業務佐理人或曾任此職務之人,共 9 類加業務助理。
Q6什麼叫「因業務所知悉」?▾
限於在診間、事務所、諮商室、告解室等專業場景因執行業務而知悉的事項。在酒吧、菜市場、社群媒體偶然得知不算。
Q7「業務上佐理人」是什麼意思?▾
輔助前述 9 類專業人員執行業務之人員,包含律師事務所助理、醫師的護理師、會計師事務所記帳人員,全部納入保護傘。
Q8律師被傳喚怎麼拒絕作證?▾
出庭表明身分 → 援引第 182 條 → 依第 183 條釋明拒絕原因 → 等候法院裁定。釋明不需證據,僅需說明屬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Q9我怎麼允許律師作證?▾
可書面同意或當庭明示允許。但允許具不可分性,無法只允許講有利的部分,一旦允許就是全面解鎖,對方律師也能挖細節。
Q10心理師拒絕作證後法官會怎麼處理?▾
法院認拒絕無理由時得依第 184 條裁定駁回,當事人得提起抗告。在裁定確定前仍可繼續拒絕作證,不會立即被視為偽證或藐視法庭。
Q11怎麼判斷對話是不是業務知悉?▾
關鍵看委任關係與場景:有正式委任契約 + 專業場景(診間、事務所、諮商室)= 業務知悉;無委任 + 社交場合 = 非業務知悉。
Q12第 182 條 vs 第 181 條(自陷追訴)差在哪?▾
182 條保護「他人秘密」由秘密本人決定是否解鎖;181 條保護「證人自己」恐受刑事追訴,由證人自己決定主張,兩者可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2 | article_180 | article_181 |
|---|---|---|---|
| 適用對象 | 9 類專業人員及其業務佐理人 | 被告/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 證人本身或其親屬恐受刑事追訴處罰者 |
| 保護法益 | 專業信賴關係 | 親屬倫常關係 | 不自證己罪原則 |
| 本人能否撤銷 | 可,經本人允許即解鎖 | 親屬關係本身不可撤銷 | 不適用(保護證人自身) |
| 範圍限制 | 限「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 全部證言均可拒絕 | 限可能導致刑事追訴的事項 |
| 2023 年最新修法 | 新增心理師為保護對象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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