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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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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醫師、藥師、心理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2023 年 12 月新增心理師。

Q · 律師、醫師、心理師可以拒絕作證嗎?

可以,且 2023 起心理師也納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2023 年 12 月修法新增「心理師」,填補諮商紀錄長期缺乏訴訟法保護的漏洞。關鍵在「因業務」知悉,社交場合偶然得知不適用。

白話解讀

你跟律師說的每一句話、你跟心理師傾訴的每一個秘密、你在告解室裡的每一段懺悔,法律都替你上了鎖。第182條列出了一份職業清單: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以及他們的業務助理人員。這些人因為工作知道了你的秘密,除非你本人點頭允許,他們可以在法庭上拒絕把你的事情講出來。但這裡的關鍵字是「因業務所知悉」。你的律師在酒吧偶然聽到你跟朋友聊天的內容,不算業務知悉。你的醫師在菜市場遇到你聽你抱怨老公,也不算。保護的是專業信賴關係裡的秘密,不是他碰巧知道的八卦。還有一個2023年才補上的重要拼圖:心理師。在此之前,你跟諮商心理師說的所有心底話,在法律上竟然沒有拒絕證言的保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為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權的核心條文,列舉 9 類專業職業及其業務佐理人,因業務關係知悉之他人秘密事項,除經秘密本人允許外,得在法庭上拒絕作證。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專業信賴關係,使當事人敢對醫師、律師、心理師等揭露真實,保障專業諮商與委任關係的存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律師說的話他都不能講出去嗎?

限定在「因業務所知悉」的範圍。你委任他處理案件時告訴他的案情,受保護。你們私下吃飯時聊到的八卦,不受保護。另外,如果你本人允許,律師就必須講。拒絕證言權的主體形式上是律師,但鑰匙在你手上。內行人提示:律師的「助理」也在保護範圍內,但實習律師的地位有爭議。如果你的案件有高度保密需求,確認經手的每個人是否都在本條的保護傘下。

Q2心理師真的從 2023 年才開始受保護嗎?

是的。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修正公布,把心理師加入清單。在此之前,諮商心理師和臨床心理師被傳喚作證時,在刑事訴訟法上沒有拒絕證言的法律依據。雖然心理師法有保密義務規定,但那是行政法層面的,不等於訴訟法上的拒絕證言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案件涉及 2023 年以前的諮商紀錄,修法前的傳喚不適用新法。法律不溯及既往,時間點很重要。

Q3醫師可以拒絕作證,但病歷可以被調閱嗎?

兩件事要分開看。第 182 條保護的是醫師證人席上的口頭證言。病歷的調取是另一個程序問題,法院依法可以向醫療機構調閱病歷(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以下的搜索扣押規定)。也就是說,醫師可以不講,但紙上寫的東西法院有辦法拿到。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不想讓病歷被看到,需要在調取命令送達前向法院陳述意見、甚至聲請限制調取範圍,這比依賴醫師拒絕作證有效得多。

Q4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權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 9 類專業人員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得拒絕作證的免證權,為訴訟法上保護專業信賴關係的核心制度。

Q5第 182 條保護哪 9 類職業?

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及上述職業的業務佐理人或曾任此職務之人,共 9 類加業務助理。

Q6什麼叫「因業務所知悉」?

限於在診間、事務所、諮商室、告解室等專業場景因執行業務而知悉的事項。在酒吧、菜市場、社群媒體偶然得知不算。

Q7「業務上佐理人」是什麼意思?

輔助前述 9 類專業人員執行業務之人員,包含律師事務所助理、醫師的護理師、會計師事務所記帳人員,全部納入保護傘。

Q8律師被傳喚怎麼拒絕作證?

出庭表明身分 → 援引第 182 條 → 依第 183 條釋明拒絕原因 → 等候法院裁定。釋明不需證據,僅需說明屬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Q9我怎麼允許律師作證?

可書面同意或當庭明示允許。但允許具不可分性,無法只允許講有利的部分,一旦允許就是全面解鎖,對方律師也能挖細節。

Q10心理師拒絕作證後法官會怎麼處理?

法院認拒絕無理由時得依第 184 條裁定駁回,當事人得提起抗告。在裁定確定前仍可繼續拒絕作證,不會立即被視為偽證或藐視法庭。

Q11怎麼判斷對話是不是業務知悉?

關鍵看委任關係與場景:有正式委任契約 + 專業場景(診間、事務所、諮商室)= 業務知悉;無委任 + 社交場合 = 非業務知悉。

Q12第 182 條 vs 第 181 條(自陷追訴)差在哪?

182 條保護「他人秘密」由秘密本人決定是否解鎖;181 條保護「證人自己」恐受刑事追訴,由證人自己決定主張,兩者可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82article_180article_181
適用對象9 類專業人員及其業務佐理人被告/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證人本身或其親屬恐受刑事追訴處罰者
保護法益專業信賴關係親屬倫常關係不自證己罪原則
本人能否撤銷可,經本人允許即解鎖親屬關係本身不可撤銷不適用(保護證人自身)
範圍限制限「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全部證言均可拒絕限可能導致刑事追訴的事項
2023 年最新修法新增心理師為保護對象

article_182

適用對象
9 類專業人員及其業務佐理人
保護法益
專業信賴關係
本人能否撤銷
可,經本人允許即解鎖
範圍限制
限「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2023 年最新修法
新增心理師為保護對象

article_180

適用對象
被告/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保護法益
親屬倫常關係
本人能否撤銷
親屬關係本身不可撤銷
範圍限制
全部證言均可拒絕
2023 年最新修法

article_181

適用對象
證人本身或其親屬恐受刑事追訴處罰者
保護法益
不自證己罪原則
本人能否撤銷
不適用(保護證人自身)
範圍限制
限可能導致刑事追訴的事項
2023 年最新修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49 条(業務上委託を受けたため知り得た事実で他人の秘密に関するもの)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149 조(업무상 위탁 받은 관계로 알게 된 타인의 비밀에 관한 증언거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無對應之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條款,僅第 193 條規定近親屬可拒絕出庭作證
德國StPO § 53 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 der Berufsgeheimnisträger(含 Geistliche、Rechtsanwälte、Ärzte 等)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09 + Code pénal art. 226-13(secret professionnel)
美國FRE 501 + state-law privileges(attorney-client、physician-patient、psychotherapist-patient via Jaffee v. Redmond 199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70728 制定)

判決及駁回聲請或可以抗告之裁定,應敘理由。

(0231129 制定)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推事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推事、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推事、檢察官。   受託推事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0560113 全文修正)

證人為醫師、藥劑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0920114 修正)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立法理由一、現行之藥師法,已將「藥劑師」一語修正為「藥師」,原本條前段「藥劑師」一語爰予配合修正。   二、刪除原條文所定「藥商」二字,限縮有拒絕證言權人之範圍,以利真實之發見。

(1121201 修正)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立法理由依心理師法第一條及第十七條,同法所稱之心理師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領有相關證書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且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前段對於違反者,定有行政罰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並規定,心理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為配合上開關於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之規定,避免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之情形,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五○一、判例法暨州法有關心理師之拒絕證言特權等規定,修正本條,以應實需。

  • 證人名詞
(0170728 制定)

判決及駁回聲請或可以抗告之裁定,應敘理由。

(0231129 制定)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推事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推事、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推事、檢察官。   受託推事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0560113 全文修正)

證人為醫師、藥劑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0920114 修正)

一、現行之藥師法,已將「藥劑師」一語修正為「藥師」,原本條前段「藥劑師」一語爰予配合修正。   二、刪除原條文所定「藥商」二字,限縮有拒絕證言權人之範圍,以利真實之發見。

(1121201 修正)

依心理師法第一條及第十七條,同法所稱之心理師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領有相關證書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且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前段對於違反者,定有行政罰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並規定,心理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為配合上開關於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之規定,避免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之情形,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五○一、判例法暨州法有關心理師之拒絕證言特權等規定,修正本條,以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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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