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1-1 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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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 1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已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以確保被告反對詰問權。
Q · 上了證人席後,反詰問時可以拒絕回答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 1,被告以外之人在反詰問時,如果該事項是主詰問中已陳述過的「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但如果反詰問問題超出主詰問範圍,或主詰問時根本沒陳述過該事項,證人仍可援引第 180 條(親屬拒絕證言)或第 181 條(自陷追訴拒絕證言)等規定拒絕回答。重點在於:你選擇打開了話匣子,就必須讓對方檢驗。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交互詰問是一場精密的棋局。主詰問是你的那一方律師問你問題,讓你說出對己方有利的話;反詰問是對方律師的回合,專門拆解你剛才說的每一句話。181條之1的規則很殘酷:一旦你在主詰問時主動說了關於被告的事情,反詰問的時候對方律師追問這些事,你不能用拒絕證言權閃躲。換句話說,你打開了這扇門,就必須讓對方走進來。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允許證人在主詰問時講一堆對某方有利的話,反詰問時卻把嘴巴閉上,被告的反對詰問權就是空的。這條2003年增訂的目的就是一個:確保法庭攻防的公平性,你不能只讓一邊問完就跑。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 1 是 2003 年交互詰問改革時增訂的拒絕證言權例外規定,限制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階段,就主詰問已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本條為保障被告憲法上反對詰問權的程序性配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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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反詰問時可以拒絕回答嗎?▾
如果是主詰問講過關於被告的事就不能拒絕;超出主詰問範圍的問題仍可援引其他拒絕證言權...
Q2刑事訴訟法 181 條之 1 是什麼?▾
2003 年增訂的拒絕證言權例外規定,限制證人在反詰問時就主詰問已陳述事項不得閉口...
Q3主詰問和反詰問差在哪?▾
主詰問由聲請傳喚的一方先問,反詰問由對造律師接著問以檢驗主詰問內容...
Q4上法庭作證可以不講話嗎?▾
可以全程援引拒絕證言權,但只要在主詰問時開口講了被告的事,反詰問就躲不掉...
Q5如果反詰問問題超出範圍怎麼辦?▾
可向審判長表明異議,超出主詰問範圍之問題仍可援引第 180、181 條拒絕作答...
Q6汙點證人能拒絕反詰問嗎?▾
汙點證人與檢方完成認罪協商後上台作證,反詰問是被告挑戰其可信度的唯一機會,本條不允許拒答...
Q7違反 181-1 條不答會怎樣?▾
辯護律師可當庭聲請審判長命證人回答;違反命令可依第 193 條科處罰鍰或拘提...
Q8本條跟刑事訴訟法 181 條差在哪?▾
第 181 條給予證人自陷追訴的拒絕權,本條是反詰問階段對該權利的限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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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證言權對照 | [ "條文", "拒絕事由", "適用階段", "反詰問時是否可拒" ] | [ [ "刑訴 180 條", "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 "全程", "若主詰問未陳述相關事項仍可拒" ], [ "刑訴 181 條", "陳述會自陷追訴", "全程", "若主詰問已陳述被告事項則不可拒(181-1)" ], [ "刑訴 181-1 條", "就主詰問已陳述被告事項", "限反詰問", "不可拒(本條核心)" ], [ "刑訴 182 條", "業務上應守秘密", "全程", "若主詰問未陳述相關事項仍可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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