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1-1 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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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9 days ago
司法類科
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huang999
17 days ago
司法類科
既已於主詰問陳述被告犯罪情節,於行反詩問時,不得主張第181之拒絕證言權。本規定保護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以避免無效的反詰問。JP4-167
st900485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以避免「無效的反詰問」
winnie870408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主詰問:包含偵查中對證人的詰問
myrrh79
5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參照: 最高法院 95台上909號判決、最高法院 96台上10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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