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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720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最高法院97年台上2956號判決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屬其不自證己罪之特權。
但在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警詢時,因第196-1條未準用第186條證人應具結及得拒絕證言之特權,因此不生警察應命具結及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之義務。惟依同法第196-1條準用第181條,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仍有不自證己罪之特權。該證人於警詢中所做不利於己之陳述,於嗣後成為被告時,基於不自證己罪,仍不得作為證據。
結論:警察在警詢證人時沒有告知不自證己罪之義務,但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a55688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告知義務 186 2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證人』(📌這時候的證人或其親屬是潛在的被告)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身分關係)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不自證己罪
186 告知得拒絕證言
*
🥣實務111年台上5264 :
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為犯罪事實之「真實發現」;又事實之有無或如何,自須依賴證據加以理清;所謂證據,包括被告在自己案件中之陳述,及證人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
然刑事被告並非訴訟客體而係「訴訟主體」,其有權決定是否陳述及如何行使訴訟防禦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尊重被告陳述之自由,禁止強制其為不利之陳述,從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有行使緘默之權利(即所稱「被告之緘默權」),且被告在自己案件中亦無就所涉案情為證人之地位。又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證人有此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8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旨在保障證人不自證己罪之權利,避免證人在偽證處罰之負擔下,必須據實陳述而為不利於己之證言,致陷於窘境。換言之,「被告之緘默權」與「證人之拒絕證言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係為保護證人權利,兼及當事人之訴訟利益所設。但上述權利並非不可?棄,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偵查機關或法院告知得保持緘默之權利,其猶自願打破沈默而依自由意志為陳述,或選擇行使辯明、辯解權,已不屬緘默權之行使;或同案被告或共同正犯,在本案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倘證人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拒絕作證原因,而未依同法第183條第1項規定釋明拒絕證言之原因(依但書規定,得命具結以代釋明),並經檢察官或審判長、受命法官為准駁,若對於所詰問之問題保持沉默而選擇不回答,即不能認為係行使證人之拒絕證言權。此時被告猶為供述或證人消極不回答問題之態度,非不得作為其等供(證)詞憑信性之參考。法院自得綜合被告及證人之辯解、陳述為價值判斷,倘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斷,即不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特定身分
特殊信賴關係
lesliewang022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所指刑事追訴或處罰,不包含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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