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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84 條(證人之隔別訊問與對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經許可,不得在場。
  2.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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