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4 條(證人之隔別訊問與對質)
- 1.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 2.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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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規範證人隔別訊問與對質制度:數名證人應分別訊問,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法院並得命證人對質,被告亦得聲請對質。
Q · 刑事庭可以要求跟證人面對面對質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第 2 項,法院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第 1 項另要求數名證人必須隔別訊問,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避免證詞互相污染。聲請對質遭駁回時,務必請辯護人在筆錄上載明異議,作為上訴攻擊點。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三個證人要作證。如果讓他們全部坐在旁聽席聽完彼此的說法再上台,你覺得第三個人講的還會是「他自己記得的事」嗎?這條就是為了防止這件事。證人必須隔別訊問,還沒輪到的人原則上不能待在法庭裡。92年修法前規定更嚴格,是「絕對不得在場」,現在改成「非經許可不得在場」,留給法官彈性判斷。但這個「許可」不是隨便給的,法官要衡量在場會不會影響真實發現。第二項是「對質」制度:法官發現兩個人的說法打架的時候,可以把他們叫到面前對質。被告也可以主動聲請跟證人對質,這是被告的防禦權之一。對質的目的不是讓誰難堪,而是在矛盾中逼出真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為證人訊問程序之核心規範,建立兩項制度:第一項「隔別訊問原則」要求數名證人應分別訊問,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以保護證詞純度;第二項「對質制度」賦予法院為發見真實時得命證人間或證人與被告對質之權限,並承認被告之聲請對質權,是當事人交互詰問外的補充真實發現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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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184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隔別訊問與對質制度,保護證詞純度並賦予被告聲請對質權。
Q2什麼是隔別訊問?▾
多名證人不得同時在場,必須分別訊問,避免後說者受前說者證詞污染。
Q3被告可以聲請跟證人對質嗎?▾
可以,依刑訴法 184 條第 2 項,被告享有聲請對質權,是防禦權核心。
Q4證人違反隔別訊問規定怎麼辦?▾
辯護人應立刻在筆錄記載異議,事後攻擊該證言可信度或聲請排除。
Q5對質和詰問差在哪?▾
詰問是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對質是法官主導為解決證言矛盾的程序。
Q692 年修法後隔別訊問還重要嗎?▾
仍是原則,許可在場是例外,法官必須有具體理由才能允許。
Q7對質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請辯護人筆錄記載異議,作為上訴審攻擊事實認定及侵害防禦權的素材。
Q8性侵案件被害人作證還能對質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可用屏風或視訊隔離,不得直接面對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對質(184 條) | 交互詰問(166 條) |
|---|---|---|
| 啟動主體 | 法院依職權或被告聲請 | 當事人主導 |
| 適用對象 | 證人 vs 證人 / 證人 vs 被告 | 證人、鑑定人 |
| 目的 | 解決陳述矛盾,發見真實 | 驗證證據力與證明力 |
| 操作方式 | 雙方同時在場,就爭點輪流回答 | 主詰問 → 反詰問 → 覆主 → 覆反 |
| 性侵案件變形 | 屏風或視訊隔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7) | 同樣可採隔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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