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5 條(證人之人別訊問)
- 1.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 2.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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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規定法官訊問證人前須先確認身分,並調查親屬關係,有則應告知得拒絕證言。
Q · 證人作證前法官一定要問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法官訊問證人前必須完成兩件事:第一,調查證人身分有無錯誤(人別訊問);第二,調查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是否有第 180 條第一項所定的親屬關係。一旦確認有親屬關係,法官有義務主動告知該證人得拒絕證言,不得逕行詰問案情。漏掉告知程序的證言,在實務上可能因證據能力瑕疵被上訴審撤銷。
白話解讀
法官訊問證人之前,有兩件事必須先做,少做任何一件都是程序違法。第一件:確認這個人是不是真的是被傳喚的那個人。聽起來荒謬,但冒名頂替出庭的案例確實存在,尤其在早年案件中並不罕見。第二件更重要:調查這個證人跟被告或自訴人有沒有第180條第一項的親屬關係(配偶、一定範圍的血親和姻親)。為什麼要查這個?因為如果有親屬關係,法律給證人一項特權:你可以拒絕作證。但這項特權不會自動啟動,法官有義務主動告知。如果法官漏掉這一步,強迫親屬證人作證,這段證言的證據能力就出了問題。這不是小事,實務上真的有判決因為法官漏告知拒絕權而被上訴審撤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為證人訊問之程序起點條款,課予法官兩項法定前置義務:人別訊問(核對證人身分與基本資料)以及親屬關係調查(確認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是否有第 180 條第一項拒絕證言親屬關係),若關係存在則必須主動告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本條程序設計連動親屬拒絕證言權的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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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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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別訊問是什麼?▾
法官訊問證人前的法定前置程序,核對身分並調查與當事人關係。
Q2刑事訴訟法 185 條規範什麼?▾
法官訊問證人前的兩項法定義務:人別訊問加上拒絕證言權告知。
Q3親屬拒絕證言權怎麼行使?▾
法官告知後,證人當庭表明拒絕作證即可,無須說明理由。
Q4法官漏告知拒絕權,證言還能用嗎?▾
視個案而定,但程序瑕疵可在事實審當庭異議並作為上訴攻擊基礎。
Q5我配偶被傳喚作證該怎麼辦?▾
到庭前先想清楚是否行使拒絕權,法官會告知後再決定也可以。
Q6辯護人在人別訊問時要做什麼?▾
仔細聽證人關係答覆,確認法官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必要時當庭異議。
Q7刑訴 185 跟刑訴 184 差在哪?▾
184 是隔別訊問(防串證),185 是訊問前的人別與告知,兩條程序不同。
Q8親屬範圍包含哪些人?▾
依第 180 條第一項: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訴 185 | 刑訴 184 | 刑訴 186 |
|---|---|---|---|
| 規範對象 | 證人身分與親屬關係前置調查 | 證人隔別訊問與對質 | 具結義務與免除 |
| 程序時點 | 訊問前第一步 | 人別後、具結前 | 人別後、詰問前 |
| 違反後果 | 證據能力可能受影響 | 串證風險、判決可能被撤銷 | 證言不得作為判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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