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 1.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 2.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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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心智障礙不解其意義者免除。
Q · 為什麼證人作證前要具結?不具結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具結就是證人宣誓承諾說真話,並承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具結後若作偽證,依刑法第 168 條構成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但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其他心智障礙致無法理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這兩款人作證仍是合法證據,只是不能以偽證罪追究。
白話解讀
具結,白話說就是宣誓。證人站在法庭上舉手宣誓「我講的都是真話,如果說謊我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這個動作不是儀式感,是法律上的一道開關:具結之後你說的每一句話,如果是假的,你就犯了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沒有具結的證言,不能追你偽證。所以具結是讓證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那把鎖。但這把鎖不是對所有人都上的。兩種人免除具結義務:未滿16歲的人,以及因為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理解具結意義的人。立法的邏輯是:如果你連「我在法律上承諾說真話」這件事的重量都無法理解,逼你宣誓是沒有意義的。第二項則規定,如果證人有自證己罪的疑慮(第181條),法官必須告知他可以拒絕作證。這是92年增訂的,之前的法官經常忽略這件事。
法律定性
具結為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範之證人宣誓程序,證人經具結後其證言始具偽證罪約束力。本條第一項規定證人原則應命具結,但設有未滿 16 歲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之兩款除外。第二項則課予法官告知證人就第 181 條自證己罪情形得拒絕證言之義務,係 92 年修法增訂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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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孩子當證人說的話可以信嗎?法官怎麼判斷?▾
未滿 16 歲的證人不能具結,但他們的證言仍然是合法的證據。法官會特別注意幾個面向:陳述的一致性、是否受到大人的暗示或誘導、描述的細節程度是否符合年齡認知能力。實務上,法官也可能請兒童心理專家協助評估。兒童證人的陳述如果是『第一次』對司法人員說的版本,可信度通常高於反覆被詢問後的版本。
Q2在法庭上說錯話(不是故意的)會被告偽證嗎?▾
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要求的是『故意』虛偽陳述。記錯了、說錯了但不是故意的,不構成偽證。但問題在於:怎麼證明你不是故意的?保護自己的最好方法是在作證時對不確定的事明確說『我不確定』或『我的記憶可能有誤』。這些話會記在筆錄裡,日後如果被追偽證,這就是你『非故意』的有力證據。
Q3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在法庭舉手宣誓承諾說真話、虛偽陳述願受偽證罪制裁的法定程序。具結之後說的每一句話都背著刑法 168 條偽證罪七年的法律重量。
Q4刑事訴訟法 186 條規範什麼?▾
本條規範證人具結義務及兩款除外:未滿 16 歲與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第二項並要求法官在具結前告知第 181 條自證己罪拒絕權。
Q5什麼叫『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指證人無法理解『宣誓承諾說真話』的法律意義,以及『若說謊將承擔偽證罪刑責』的後果。實務上會由法官結合年齡、教育程度、精神鑑定判斷。
Q6偽證罪是什麼?刑度多重?▾
依刑法第 168 條,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執行職務時,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7證人出庭前該怎麼準備?▾
整理事實時區分『親眼看到的』『別人轉述的』『推測的』,前者具結時可肯定陳述,後兩者要明確說明來源。對不確定事項一律說『我不確定』。
Q8怎麼判斷自己是否該主張第 181 條拒絕權?▾
如果你的證言可能讓自己、配偶、直系血親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可在具結前向法官表明主張第 181 條拒絕證言。法官必須先告知這項權利。
Q9未滿 16 歲被傳作證該怎麼處理?▾
依本條不得令其具結,但仍可作證。法官會以第 187 條第二項要求據實陳述,並可能請兒童心理專家在場協助。家長應陪同並讓孩子陳述第一次自然版本。
Q10心智障礙者出庭作證程序怎麼跑?▾
112 年修法擴大『精神障礙』為『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法官會結合醫師鑑定或社工陪同評估,不得具結但仍可作證,必要時可採視訊或屏蔽方式詢問。
Q11民事偽證罪 vs 刑事偽證罪差在哪?▾
兩者用同一條刑法第 168 條,刑度相同(七年以下)。差別在訴訟程序:民訴第 313 條規定民事證人具結,刑訴 186 條規範刑事證人。實務上很多人以為民事『沒那麼嚴重』就隨口說,結果被追偽證。
Q12具結 vs 不具結的證言效力差別?▾
具結之證言:完整證據能力 + 偽證罪約束。未具結之證言:須符合傳聞法則例外(第 159 之 1 至之 5)才有證據能力,無偽證罪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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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主體 |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範刑事案件證人 |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規範民事案件證人 | 刑度相同(刑法 168 條七年),但程序保障與拒絕權範圍略有差異 |
| 免除具結之人 | 92 年後僅未滿 16 歲與心智障礙者兩款 | 92 年前有五款(含共犯嫌疑、親屬、受僱人等) | 立法者讓具結義務回歸『能理解承諾意義者』本質,擴大具結適用範圍 |
| 具結時點 | 原則訊問前(第 188 條) | 有疑義時例外得訊問後補行 | 原則前置可發揮偽證壓力預防效果;訊問後補行則屬補救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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