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 1.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 2.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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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心智障礙不解其意義者免除。
Q · 為什麼證人作證前要具結?不具結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具結就是證人宣誓承諾說真話,並承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具結後若作偽證,依刑法第 168 條構成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但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其他心智障礙致無法理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這兩款人作證仍是合法證據,只是不能以偽證罪追究。
白話解讀
具結,白話說就是宣誓。證人站在法庭上舉手宣誓「我講的都是真話,如果說謊我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這個動作不是儀式感,是法律上的一道開關:具結之後你說的每一句話,如果是假的,你就犯了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沒有具結的證言,不能追你偽證。所以具結是讓證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那把鎖。但這把鎖不是對所有人都上的。兩種人免除具結義務:未滿16歲的人,以及因為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理解具結意義的人。立法的邏輯是:如果你連「我在法律上承諾說真話」這件事的重量都無法理解,逼你宣誓是沒有意義的。第二項則規定,如果證人有自證己罪的疑慮(第181條),法官必須告知他可以拒絕作證。這是92年增訂的,之前的法官經常忽略這件事。
法律定性
具結為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範之證人宣誓程序,證人經具結後其證言始具偽證罪約束力。本條第一項規定證人原則應命具結,但設有未滿 16 歲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之兩款除外。第二項則課予法官告知證人就第 181 條自證己罪情形得拒絕證言之義務,係 92 年修法增訂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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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什麼?▾
規範證人具結義務及其兩款除外情形
Q2什麼是具結?▾
證人宣誓承諾說真話並承擔偽證罪責任的法定程序
Q3未滿 16 歲可以當證人嗎?▾
可以作證但不得命其具結,證言仍有效
Q4未具結的證言有效嗎?▾
仍是證據但證據能力門檻較高、且不能追偽證罪
Q5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Q6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
依第 181 條有自證己罪疑慮者可拒絕,法官應於具結前告知
Q7心智障礙者作證怎麼處理?▾
不得令其具結,法官會以第 187 條第二項方式要求據實陳述
Q8民事訴訟也要具結嗎?▾
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且偽證刑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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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主體 |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範刑事案件證人 |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規範民事案件證人 | 刑度相同(刑法 168 條七年),但程序保障與拒絕權範圍略有差異 |
| 免除具結之人 | 92 年後僅未滿 16 歲與心智障礙者兩款 | 92 年前有五款(含共犯嫌疑、親屬、受僱人等) | 立法者讓具結義務回歸『能理解承諾意義者』本質,擴大具結適用範圍 |
| 具結時點 | 原則訊問前(第 188 條) | 有疑義時例外得訊問後補行 | 原則前置可發揮偽證壓力預防效果;訊問後補行則屬補救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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