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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精神障礙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2.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lulu795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權利領域說:保護證人而設,非為保護被告。 違反法律效果:僅對證人生效,對訴訟當事人仍具證據能力。 2權衡判斷說:除為保護證人外,兼及當事人之訴訟利益而設,未行告知義務而具結,無異剝奪證人拒絕證言權,訴訟程序自有瑕疵,應適用刑訴158-4權衡判斷
u88480
10 months ago
ii 196-1未準用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證人應命具結。 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II 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告知拒絕證言權 * 未對「證人」盡告知義務,對「本人」效力? 🔵權利領域說(實務95台上909):未保護證人而設,非本人所得主張,有證據能力 🤨楊雲驊師質疑:192準用98對「證人」不正方法也是不利「本人」 🔵類推適用158-2說(李榮耕師) 🔵158-4權衡理論(實務96台上1034): 雖未保護證人而設,非本人所得主張,但程序有「瑕疵」,158-4權衡(尤其判斷檢警主觀惡意與否) * 實務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獨立審判vs法律安定性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台上2638 徵詢結果: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或檢察官告知義務之規 定,除為保護證人外,兼及當事人之訴訟利益 而設,如法院或檢察官未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 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無異剝 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 有瑕疵,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定權 衡判斷原則為審酌、判斷其證詞有無證據能力 ,而非純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權衡判斷說)
hsiwen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告知義務 196-1不準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