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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1. 1.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2. 2.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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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心智障礙不解其意義者免除。

Q · 為什麼證人作證前要具結?不具結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具結就是證人宣誓承諾說真話,並承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具結後若作偽證,依刑法第 168 條構成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但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其他心智障礙致無法理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這兩款人作證仍是合法證據,只是不能以偽證罪追究。

白話解讀

具結,白話說就是宣誓。證人站在法庭上舉手宣誓「我講的都是真話,如果說謊我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這個動作不是儀式感,是法律上的一道開關:具結之後你說的每一句話,如果是假的,你就犯了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沒有具結的證言,不能追你偽證。所以具結是讓證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那把鎖。但這把鎖不是對所有人都上的。兩種人免除具結義務:未滿16歲的人,以及因為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理解具結意義的人。立法的邏輯是:如果你連「我在法律上承諾說真話」這件事的重量都無法理解,逼你宣誓是沒有意義的。第二項則規定,如果證人有自證己罪的疑慮(第181條),法官必須告知他可以拒絕作證。這是92年增訂的,之前的法官經常忽略這件事。

法律定性

具結為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範之證人宣誓程序,證人經具結後其證言始具偽證罪約束力。本條第一項規定證人原則應命具結,但設有未滿 16 歲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之兩款除外。第二項則課予法官告知證人就第 181 條自證己罪情形得拒絕證言之義務,係 92 年修法增訂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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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什麼?

規範證人具結義務及其兩款除外情形

Q2什麼是具結?

證人宣誓承諾說真話並承擔偽證罪責任的法定程序

Q3未滿 16 歲可以當證人嗎?

可以作證但不得命其具結,證言仍有效

Q4未具結的證言有效嗎?

仍是證據但證據能力門檻較高、且不能追偽證罪

Q5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Q6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

依第 181 條有自證己罪疑慮者可拒絕,法官應於具結前告知

Q7心智障礙者作證怎麼處理?

不得令其具結,法官會以第 187 條第二項方式要求據實陳述

Q8民事訴訟也要具結嗎?

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且偽證刑度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d_tooutcome_diff
適用主體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範刑事案件證人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規範民事案件證人刑度相同(刑法 168 條七年),但程序保障與拒絕權範圍略有差異
免除具結之人92 年後僅未滿 16 歲與心智障礙者兩款92 年前有五款(含共犯嫌疑、親屬、受僱人等)立法者讓具結義務回歸『能理解承諾意義者』本質,擴大具結適用範圍
具結時點原則訊問前(第 188 條)有疑義時例外得訊問後補行原則前置可發揮偽證壓力預防效果;訊問後補行則屬補救性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54 条、第 155 条(宣誓)、第 160 条(証言拒絶権の告知)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6조 ~ 제159조(증인의 선서 및 선서무능력자)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第 190 條(證人作證 + 法庭告知,採實質審查制無形式具結)
🇩🇪 德國StPO § 57(Belehrung), § 59-§ 61(Beeidigung von Zeugen, eidesunmündige Person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31(serment des témoins), Art. 335(dispense de serment des mineurs de seize an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Oath or Affirmation to Testify Truthfully)+ 18 U.S.C. § 1621(per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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