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字第 306 號
要旨
死亡事實之證明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即可,至其年齡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全文內容
查依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未滿十六歲之人為證人時,雖不得令其具結,然並非對於其證言之採用,有所限制。本件死亡事實之證明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即可,至其年齡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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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死亡事實之證明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即可,至其年齡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查依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未滿十六歲之人為證人時,雖不得令其具結,然並非對於其證言之採用,有所限制。本件死亡事實之證明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即可,至其年齡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