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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14 條(不得令具結者)

  1. 1.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2. 2.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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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4條規定,未滿十六歲或不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當事人之受僱人、同居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法院得不令其具結。

Q · 證人沒有具結,他說的話法官還會採信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14條,未經具結的證言仍是合法證據,法官還是會聽,但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通常需要其他證據補強才會採信。第一項(未滿十六歲、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是「不得令其具結」的強制禁止;第二項(受僱人、同居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是「得不令其具結」的法官裁量。對造的關鍵證人若未具結,質疑其證言可信度時底氣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句話比所有證詞都重要:「以上所述實在,如有虛偽,願受偽證處罰。」這就是具結。具結過的證詞說謊要負刑責,沒具結的證詞在法官心中的重量完全不同。但不是每個人都能被要求具結。未滿十六歲的孩子、因精神障礙無法理解具結意義的人,法律直接禁止讓他們具結,因為他們可能根本不懂自己在承諾什麼。另一種情況更微妙:你的配偶、你的員工、跟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法官「可以」讓他們免具結。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須」。這代表法官有裁量權。這條的實戰意義在於:對方傳來的關鍵證人,你必須搞清楚他有沒有具結。沒具結的證詞,你在法庭上攻擊它的可信度時,底氣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免具結事由,指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不得令證人具結、或法院得裁量不令證人具結的法定情形。前者針對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而欠缺具結能力之人;後者針對與當事人有特定身分或利害關係,作證動機可能偏頗之人。其法律效果在於影響未具結證言的證明力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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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孩當證人說的話法官會採信嗎?

未滿十六歲依法不得具結,證詞仍是合法證據,但證明力由法官判斷,通常需補強。

Q2對方證人跟他有利害關係,我能要求法官不採信嗎?

不能要求不採信,但可指出其屬第314條第2項免具結情形,主張證言可信度較低供法官審酌。

Q3免具結和不得具結差在哪?

第一項『不得令其具結』是強制禁止;第二項『得不令其具結』是法官裁量,效果不同。

Q4什麼人算對方的受僱人或同居人?

與當事人有僱傭或共同生活關係之人,因作證動機可能偏頗,法院得免其具結。

Q5未具結的證言要怎麼質疑?

在準備程序先確認證人身分與關係,再於法庭主張其證言未經偽證制裁擔保、證明力應打折。

Q6證人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可能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7我自己的親屬可以幫我作證嗎?

可以,但若屬第307條拒絕證言權範圍而選擇作證,法院得不令其具結,證明力可能受質疑。

Q8未滿十六歲一定不能當證人嗎?

可以當證人,只是不得令其具結;其證言證明力由法官審酌並通常需補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314條第1項(不得令具結)第314條第2項(得不令具結)
適用對象未滿十六歲、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受僱人、同居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第307條第1項第1至3款不拒絕證言者
法律性質強制禁止(不得)法院裁量(得)
違反效果令其具結為違法,程序正當性受質疑令或不令具結均合法
立法理由欠缺理解具結意義之能力身分或利害關係可能使作證動機偏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1条第2項(十六歳未満又は宣誓の趣旨を理解できない者には宣誓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2조(선서무능력 — 16세 미만이거나 선서의 취지를 이해하지 못하는 사람)
🇨🇳 中國中國無與『具結』1:1 對等之制度;最接近者為證人保證書(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不能正確表達意思之人不得作證』之規定,非對等條文
🇩🇪 德國ZPO § 393(Uneidliche Vernehmung von Personen unter sechzehn Jahren oder ohne genügende Verstandesreif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05(les mineurs sont entendus à titre de renseignement, sans prestation de serment)
🇺🇸 美國FRE 603(Oath or Affirmation)結合 FRE 601(Competency to Te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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