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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14 條(不得令具結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2.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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