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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4不得令具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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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2. 2.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4條規定,未滿十六歲或不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當事人之受僱人、同居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法院得不令其具結。

Q · 證人沒有具結,他說的話法官還會採信嗎?

會採信,但證明力較低,通常需其他證據補強。

依民事訴訟法第314條,未經具結的證言仍是合法證據,法官還是會聽,但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通常需要其他證據補強才會採信。第一項(未滿十六歲、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是「不得令其具結」的強制禁止;第二項(受僱人、同居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是「得不令其具結」的法官裁量。對造的關鍵證人若未具結,質疑其證言可信度時底氣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句話比所有證詞都重要:「以上所述實在,如有虛偽,願受偽證處罰。」這就是具結。具結過的證詞說謊要負刑責,沒具結的證詞在法官心中的重量完全不同。但不是每個人都能被要求具結。未滿十六歲的孩子、因精神障礙無法理解具結意義的人,法律直接禁止讓他們具結,因為他們可能根本不懂自己在承諾什麼。另一種情況更微妙:你的配偶、你的員工、跟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法官「可以」讓他們免具結。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須」。這代表法官有裁量權。這條的實戰意義在於:對方傳來的關鍵證人,你必須搞清楚他有沒有具結。沒具結的證詞,你在法庭上攻擊它的可信度時,底氣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免具結事由,指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不得令證人具結、或法院得裁量不令證人具結的法定情形。前者針對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而欠缺具結能力之人;後者針對與當事人有特定身分或利害關係,作證動機可能偏頗之人。其法律效果在於影響未具結證言的證明力評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孩當證人說的話法官不採信嗎?

不是不採信,是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未滿十六歲的孩子依法不能具結,但他的證詞仍然是合法證據,只是法官在判斷時會更謹慎,通常需要其他證據佐證才會採信。若案件需要小孩作證,宜同時準備學校輔導紀錄、社工訪視報告等書面證據。

Q2對方的證人跟他有利害關係,我能要求法官不聽嗎?

不能要求不聽,但可以要求打折。利害關係人作為證人可以被免具結(第314條第2項第3款),你可以在法庭上指出這層關係,主張其證言可信度較低請法官參酌。實務上若對方全部證人都是利害關係人且都未具結,只要你有一份客觀書面證據,往往就能壓過對方多人的證詞。

Q3證人沒具結效力如何?

仍是合法證據,但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因缺偽證罪擔保通常需其他證據補強。

Q4民事訴訟法314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免具結事由:能力不足者強制禁止具結、利害關係者由法院裁量免具結。

Q5什麼叫具結?

證人作證前以結文保證所述屬實、虛偽願受偽證處罰的程序,用以擔保證言真實。

Q6免具結和拒絕證言差在哪?

免具結是仍作證但不負偽證擔保(第314條);拒絕證言是依第307條根本不作證。

Q7怎麼質疑對方未具結的證人?

準備程序先查證人身分關係,當庭主張其證言未受偽證罪擔保、證明力應打折。

Q8我的證人可能被免具結怎麼辦?

同時準備書面紀錄、通訊截圖、監視器等客觀證據補強,不單靠一名未具結證人。

Q9怎麼判斷證人算不算利害關係人?

看其與當事人是否有僱傭、共同生活或訴訟結果直接利害,落入即屬第2項範圍。

Q10證人具結說謊會被罰多少?

可能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11第1項『不得令具結』vs 第2項『得不令具結』差在哪?

前者強制禁止,令其具結違法;後者法院裁量,令或不令都合法。

Q12民訴免具結 vs 刑訴免具結差在哪?

民訴第314條與刑訴第186條結構類似,但拒絕證言親屬範圍與裁量基準略有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314條第1項(不得令具結)第314條第2項(得不令具結)
適用對象未滿十六歲、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受僱人、同居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第307條第1項第1至3款不拒絕證言者
法律性質強制禁止(不得)法院裁量(得)
違反效果令其具結為違法,程序正當性受質疑令或不令具結均合法
立法理由欠缺理解具結意義之能力身分或利害關係可能使作證動機偏頗

第314條第1項(不得令具結)

適用對象
未滿十六歲、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
法律性質
強制禁止(不得)
違反效果
令其具結為違法,程序正當性受質疑
立法理由
欠缺理解具結意義之能力

第314條第2項(得不令具結)

適用對象
受僱人、同居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第307條第1項第1至3款不拒絕證言者
法律性質
法院裁量(得)
違反效果
令或不令具結均合法
立法理由
身分或利害關係可能使作證動機偏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1条第2項(十六歳未満又は宣誓の趣旨を理解できない者には宣誓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2조(선서무능력 — 16세 미만이거나 선서의 취지를 이해하지 못하는 사람)
中國中國無與『具結』1:1 對等之制度;最接近者為證人保證書(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不能正確表達意思之人不得作證』之規定,非對等條文
德國ZPO § 393(Uneidliche Vernehmung von Personen unter sechzehn Jahren oder ohne genügende Verstandesreif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05(les mineurs sont entendus à titre de renseignement, sans prestation de serment)
美國FRE 603(Oath or Affirmation)結合 FRE 601(Competency to Testif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因鑑定為調查者,得選任鑑定人。

(0231219 制定)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左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0570109 全文修正)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左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0920606 修正)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立法理由「左列」修正為「下列」。

(0190913 制定)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因鑑定為調查者,得選任鑑定人。

(0231219 制定)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左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0570109 全文修正)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左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0920606 修正)

「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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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4 條規定:「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