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3-1 條(證人以書狀為陳述之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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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規定書面作證者須於結文記載據實陳述並簽名,虛偽陳述同受偽證罪處罰。
Q · 在家用書狀作證,需要具結嗎?虛偽陳述會怎樣?
要。書面結文簽名後,虛偽陳述同樣構成偽證罪
依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證人以書狀作證者,必須在結文內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並簽名。書面具結與到庭具結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差別只是免去當庭朗讀的形式。一旦簽名,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照樣適用,海外證人以書狀作證也受拘束。
深度解讀
民國 89 年以前,法律沒有想到一個問題:如果證人不到法庭,用寄書狀的方式作證,誰來讓他宣誓?審判長不在他面前,不可能命他朗讀結文,也不可能當場告知偽證處罰。所以民國 89 年增訂了這條,讓書面證人也有一套對應的具結程序。書面具結的內容跟到庭具結一樣: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差別是簡化了形式。不用朗讀,不用書記官代讀,直接在結文上記載並簽名。看起來比到庭簡單,但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你在家簽了這份結文,就跟在法庭上舉手宣誓一樣,偽證罪照樣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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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