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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13-1 條(證人以書狀為陳述之具結)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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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規定書面作證者須於結文記載據實陳述並簽名,虛偽陳述同受偽證罪處罰。

Q · 在家用書狀作證,需要具結嗎?虛偽陳述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證人以書狀作證者,必須在結文內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並簽名。書面具結與到庭具結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差別只是免去當庭朗讀的形式。一旦簽名,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照樣適用,海外證人以書狀作證也受拘束。

白話解讀

民國 89 年以前,法律沒有想到一個問題:如果證人不到法庭,用寄書狀的方式作證,誰來讓他宣誓?審判長不在他面前,不可能命他朗讀結文,也不可能當場告知偽證處罰。所以民國 89 年增訂了這條,讓書面證人也有一套對應的具結程序。書面具結的內容跟到庭具結一樣: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差別是簡化了形式。不用朗讀,不用書記官代讀,直接在結文上記載並簽名。看起來比到庭簡單,但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你在家簽了這份結文,就跟在法庭上舉手宣誓一樣,偽證罪照樣適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為書面作證的具結程序規定:證人以書狀代替到庭陳述時,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等語並簽名。本條排除到庭具結須朗讀的形式要件,但保留具結的核心誠信擔保,使書面證詞與口頭證詞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是什麼?

書面作證的具結程序,證人以書狀陳述須於結文記載據實陳述並簽名。

Q2書面具結和到庭具結差在哪?

書面具結免朗讀、限簽名;到庭具結須朗讀、可蓋章按指印。偽證罪效果相同。

Q3書面作證的結文要寫什麼?

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並親自簽名。

Q4書面作證虛偽陳述會構成偽證罪嗎?

會。簽名具結後即受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拘束,與到庭作證相同。

Q5書面具結可以只蓋章不簽名嗎?

不行。本條明定須簽名,與到庭具結允許蓋章按指印不同。

Q6海外證人可以用書狀作證嗎?

可以,但仍須依本條具結並簽名,受偽證罪拘束。

Q7電子簽名算本條的簽名嗎?

目前實務多未普遍接受,建議實體簽名掃描後連同正本寄回法院。

Q8對方用書狀作證,我能要求他到庭嗎?

可以。書面作證是例外,律師可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到庭具結(§313)書面具結(§313之1)
朗讀結文原則須朗讀免朗讀
書記官代讀得由書記官代讀免代讀
簽署方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限親自簽名
偽證罪適用適用刑法第168條同樣適用刑法第16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5条(尋問に代わる書面の提出)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0조(서면에 의한 증언)
🇩🇪 德國ZPO § 377 Abs. 3(schriftliche Beantwortung der Beweisfrag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02(mentions obligatoires de l'attestation et sanctions de la fausse attestation)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73条 +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19条(证人保证书)
🇺🇸 美國28 U.S.C. § 1746(unsworn declaration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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