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3-1 條(證人以書狀為陳述之具結)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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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規定書面作證者須於結文記載據實陳述並簽名,虛偽陳述同受偽證罪處罰。
Q · 在家用書狀作證,需要具結嗎?虛偽陳述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證人以書狀作證者,必須在結文內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並簽名。書面具結與到庭具結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差別只是免去當庭朗讀的形式。一旦簽名,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照樣適用,海外證人以書狀作證也受拘束。
白話解讀
民國 89 年以前,法律沒有想到一個問題:如果證人不到法庭,用寄書狀的方式作證,誰來讓他宣誓?審判長不在他面前,不可能命他朗讀結文,也不可能當場告知偽證處罰。所以民國 89 年增訂了這條,讓書面證人也有一套對應的具結程序。書面具結的內容跟到庭具結一樣: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差別是簡化了形式。不用朗讀,不用書記官代讀,直接在結文上記載並簽名。看起來比到庭簡單,但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你在家簽了這份結文,就跟在法庭上舉手宣誓一樣,偽證罪照樣適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為書面作證的具結程序規定:證人以書狀代替到庭陳述時,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等語並簽名。本條排除到庭具結須朗讀的形式要件,但保留具結的核心誠信擔保,使書面證詞與口頭證詞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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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書面作證的結文少了朗讀步驟,偽證罪還成立嗎?▾
成立。本條是專門為書面作證設計的具結程序,已排除第313條要求朗讀的規定。書面具結只要結文記載完整且經證人簽名即生效,偽證罪的構成以具結的事實為基礎,不以朗讀為必要。實務上正因為缺少朗讀與當面告知,法院對書面結文的記載完整性要求更嚴格,少一句「願受偽證之處罰」就可能被認定具結不完備。
Q2書面作證可以只蓋章不簽名嗎?▾
不行。本條明確要求「並簽名」,與第313條允許蓋章或按指印替代不同。因為書面作證缺少法庭現場的身份確認環節,簽名是確認本人意思的最低門檻。若無法簽名,應向法院說明並請求改以其他程序(例如到庭作證)。電子簽名目前實務尚未普遍接受,在國外者建議實體簽名掃描後連同正本寄回法院。
Q3對方以書狀作證且內容可疑,我能要求他到庭嗎?▾
可以。書面作證是例外,法院有權在必要時要求證人改為到庭。如對方書面證詞有可疑之處,可聲請法院傳喚該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面對面的現場壓力與在家寫字的壓力,證人表現通常差很多。
Q4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是什麼?▾
書面作證的具結程序,證人以書狀陳述須於結文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願受偽證處罰並簽名。
Q5書面具結和到庭具結差在哪?▾
書面具結免朗讀、限親自簽名;到庭具結須朗讀、可蓋章或按指印。偽證罪效果完全相同。
Q6書面作證的結文要寫什麼?▾
須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親自簽名,缺一可能被認定具結不備。
Q7什麼是具結?▾
證人簽署結文擔保所述為真實的程序,違反者依刑法第168條負偽證罪責任。
Q8書面作證怎麼具結?▾
確認法院許可書面作證 → 撰寫證詞 → 結文完整記載具結文字 → 親自簽名 → 寄回法院。
Q9書面結文怎麼簽?▾
須親自簽名,不能僅蓋章或按指印;無法簽名應向法院說明改用其他程序。
Q10海外證人怎麼書面作證?▾
經法院許可後依本條具結並簽名,建議實體簽名掃描連同正本寄回,受偽證罪拘束。
Q11對方書面證詞可疑,我能怎麼處理?▾
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並檢查其結文記載是否完備,缺項可主張程序瑕疵。
Q12書面具結 vs 到庭具結哪個責任輕?▾
責任相同。差別僅在形式(免朗讀、限簽名),偽證罪一律適用,書面甚至更難主張「記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到庭具結(§313) | 書面具結(§313之1) |
|---|---|---|
| 朗讀結文 | 原則須朗讀 | 免朗讀 |
| 書記官代讀 | 得由書記官代讀 | 免代讀 |
| 簽署方式 |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限親自簽名 |
| 偽證罪適用 | 適用刑法第168條 | 同樣適用刑法第16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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