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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13-1 條(證人以書狀為陳述之具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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