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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3-1證人以書狀為陳述之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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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規定書面作證者須於結文記載據實陳述並簽名,虛偽陳述同受偽證罪處罰。

Q · 在家用書狀作證,需要具結嗎?虛偽陳述會怎樣?

要。書面結文簽名後,虛偽陳述同樣構成偽證罪

依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證人以書狀作證者,必須在結文內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並簽名。書面具結與到庭具結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差別只是免去當庭朗讀的形式。一旦簽名,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照樣適用,海外證人以書狀作證也受拘束。

白話解讀

民國 89 年以前,法律沒有想到一個問題:如果證人不到法庭,用寄書狀的方式作證,誰來讓他宣誓?審判長不在他面前,不可能命他朗讀結文,也不可能當場告知偽證處罰。所以民國 89 年增訂了這條,讓書面證人也有一套對應的具結程序。書面具結的內容跟到庭具結一樣: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差別是簡化了形式。不用朗讀,不用書記官代讀,直接在結文上記載並簽名。看起來比到庭簡單,但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你在家簽了這份結文,就跟在法庭上舉手宣誓一樣,偽證罪照樣適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為書面作證的具結程序規定:證人以書狀代替到庭陳述時,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等語並簽名。本條排除到庭具結須朗讀的形式要件,但保留具結的核心誠信擔保,使書面證詞與口頭證詞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書面作證的結文少了朗讀步驟,偽證罪還成立嗎?

成立。本條是專門為書面作證設計的具結程序,已排除第313條要求朗讀的規定。書面具結只要結文記載完整且經證人簽名即生效,偽證罪的構成以具結的事實為基礎,不以朗讀為必要。實務上正因為缺少朗讀與當面告知,法院對書面結文的記載完整性要求更嚴格,少一句「願受偽證之處罰」就可能被認定具結不完備。

Q2書面作證可以只蓋章不簽名嗎?

不行。本條明確要求「並簽名」,與第313條允許蓋章或按指印替代不同。因為書面作證缺少法庭現場的身份確認環節,簽名是確認本人意思的最低門檻。若無法簽名,應向法院說明並請求改以其他程序(例如到庭作證)。電子簽名目前實務尚未普遍接受,在國外者建議實體簽名掃描後連同正本寄回法院。

Q3對方以書狀作證且內容可疑,我能要求他到庭嗎?

可以。書面作證是例外,法院有權在必要時要求證人改為到庭。如對方書面證詞有可疑之處,可聲請法院傳喚該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面對面的現場壓力與在家寫字的壓力,證人表現通常差很多。

Q4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是什麼?

書面作證的具結程序,證人以書狀陳述須於結文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願受偽證處罰並簽名。

Q5書面具結和到庭具結差在哪?

書面具結免朗讀、限親自簽名;到庭具結須朗讀、可蓋章或按指印。偽證罪效果完全相同。

Q6書面作證的結文要寫什麼?

須記載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親自簽名,缺一可能被認定具結不備。

Q7什麼是具結?

證人簽署結文擔保所述為真實的程序,違反者依刑法第168條負偽證罪責任。

Q8書面作證怎麼具結?

確認法院許可書面作證 → 撰寫證詞 → 結文完整記載具結文字 → 親自簽名 → 寄回法院。

Q9書面結文怎麼簽?

須親自簽名,不能僅蓋章或按指印;無法簽名應向法院說明改用其他程序。

Q10海外證人怎麼書面作證?

經法院許可後依本條具結並簽名,建議實體簽名掃描連同正本寄回,受偽證罪拘束。

Q11對方書面證詞可疑,我能怎麼處理?

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並檢查其結文記載是否完備,缺項可主張程序瑕疵。

Q12書面具結 vs 到庭具結哪個責任輕?

責任相同。差別僅在形式(免朗讀、限簽名),偽證罪一律適用,書面甚至更難主張「記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到庭具結(§313)書面具結(§313之1)
朗讀結文原則須朗讀免朗讀
書記官代讀得由書記官代讀免代讀
簽署方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限親自簽名
偽證罪適用適用刑法第168條同樣適用刑法第168條

到庭具結(§313)

朗讀結文
原則須朗讀
書記官代讀
得由書記官代讀
簽署方式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偽證罪適用
適用刑法第168條

書面具結(§313之1)

朗讀結文
免朗讀
書記官代讀
免代讀
簽署方式
限親自簽名
偽證罪適用
同樣適用刑法第16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5条(尋問に代わる書面の提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0조(서면에 의한 증언)
德國ZPO § 377 Abs. 3(schriftliche Beantwortung der Beweisfrag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02(mentions obligatoires de l'attestation et sanctions de la fausse attestation)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73条 +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19条(证人保证书)
美國28 U.S.C. § 1746(unsworn declaration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增訂)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增設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之規定,惟證人以書狀為陳述時,其具結之程序與證人到庭以言詞陳述者不同,不適用第三百十三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 證人名詞
  • 具結名詞
(089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增設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之規定,惟證人以書狀為陳述時,其具結之程序與證人到庭以言詞陳述者不同,不適用第三百十三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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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3-1 條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