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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3具結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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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2. 2.證人應朗讀結文,如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3. 3.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規範證人具結程序:結文須載明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及偽證處罰,並由證人朗讀結文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Q · 證人具結到底要做哪些事?

要朗讀結文、簽名,並承諾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證人具結須三步:一、結文記載據實陳述(訊問前用「當據實陳述」、訊問後用「係據實陳述」),並均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二、證人應親自朗讀結文,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三、結文命證人簽名,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事由,命其蓋章或按指印。任一步瑕疵都可能影響具結效力。

白話解讀

結文上有四個字,比你想像的重要一百倍:匿、飾、增、減。隱匿事實、粉飾真相、添加不存在的內容、削減關鍵細節。每個字對應一種說謊的方式,四個字加起來封鎖了你在法庭上所有動手腳的空間。證人具結不是隨便舉個手就好,它有一套嚴格的書面程序。訊問前具結的結文寫「當據實陳述」,訊問後具結的寫「係據實陳述」(因為已經講完了),兩種都要加上「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然後你要自己朗讀這段結文,不能讀的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最後簽名。不能簽名的按指印。每一步都有法律意義,不是走形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為證人具結的程序性規範,要求結文載明據實陳述及「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並規定證人朗讀結文、簽名(或蓋章、按指印)的完整步驟,是偽證罪成立前提與證詞可信度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結文上那段話一定要自己念出來嗎?默念或點頭不行嗎?

條文要求「證人應朗讀結文」,不是默念或點頭。朗讀的意義在於確認你真的理解自己在承諾什麼。如果你不能朗讀(例如語言障礙、視力問題),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但完全省略朗讀步驟是程序瑕疵。實務上很多法院的朗讀步驟淪為形式,證人匆匆念過,但若日後涉及偽證爭議,對方律師可拿程序完整性做文章,認真朗讀反而是保護自己。

Q2我不會簽名怎麼辦?

第三項提供完整替代方案:不能簽名的,由書記官代寫你的名字、記明「不能簽名」的原因,然後讓你蓋章或按指印。三種方式(簽名、蓋章、按指印)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不會因為是按指印就比較沒效力。但若你能簽名卻故意說不能,可能被視為妨礙程序的行為,法院不會輕易容許規避。

Q3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依法定程序簽署結文,承諾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違者負偽證刑責,是擔保證言可信度的程序。

Q4結文的「匿、飾、增、減」分別是什麼?

隱匿(知道不說)、粉飾(包裝事實)、添加(增加不存在內容)、削減(淡化關鍵細節),是偽證的四種型態列舉。

Q5「當據實陳述」和「係據實陳述」差在哪?

前者用於訊問前具結(未來式,涵蓋整段證詞),後者用於訊問後具結(過去式,效力回溯已陳述內容)。

Q6民事具結和刑事具結有什麼不同?

原理相同都載明據實陳述與偽證處罰,刑事程序對照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違反同樣構成刑法 168 偽證罪。

Q7具結程序怎麼進行?

確認時點(訊問前/後)→ 結文載明據實陳述與匿飾增減偽證處罰 → 證人朗讀結文 → 簽名,不能簽名則蓋章或按指印。

Q8不會朗讀結文怎麼辦?

由書記官代為朗讀,並向證人說明結文意義,完全省略朗讀步驟屬程序瑕疵。

Q9不會簽名怎麼完成具結?

由書記官代書姓名、記明不能簽名事由,再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三種方式法律效力相同。

Q10怎麼用具結瑕疵挑戰對方證人?

檢視法院是否命證人朗讀結文、結文記載是否完整、簽名蓋章按指印程序是否完備,漏一步即可主張程序不完備。

Q11具結瑕疵 vs 證言內容不實,哪個先處理?

具結合法是偽證罪前提,程序瑕疵在先;未經合法具結的虛偽陳述原則上不生偽證問題。

Q12民訴 313 vs 刑訴 186 具結差在哪?

本條是民事程序具結,刑訴 186 是刑事程序具結對照規定,告知義務與得不具結情形設計略有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訊問前具結訊問後具結
結文用語當據實陳述(未來式)係據實陳述(過去式)
具結時點陳述開始前陳述完畢後
效力涵蓋涵蓋接下來整段證詞效力回溯至已陳述內容
共通要件均須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偽證處罰均須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偽證處罰

訊問前具結

結文用語
當據實陳述(未來式)
具結時點
陳述開始前
效力涵蓋
涵蓋接下來整段證詞
共通要件
均須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偽證處罰

訊問後具結

結文用語
係據實陳述(過去式)
具結時點
陳述完畢後
效力涵蓋
效力回溯至已陳述內容
共通要件
均須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偽證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1条(証人尋問における宣誓)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9조 이하(증인의 선서)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证人签署保证书)
德國ZPO § 391(Beeidigung des Zeu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11(serment du témoi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Oath or Affirmation to Testify Truthfull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得命當事人指定應選任之鑑定人。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0231219 制定)

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證人應朗讀結文,如證人不通文字者,由審判長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畫押、蓋章或按指印。

(0570109 全文修正)

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證人應朗讀結文,如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0890115 修正)

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證人應朗讀結文,如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立法理由一、為促使證人為真實之陳述,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證人無論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均應於結文內記載:「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0190913 制定)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得命當事人指定應選任之鑑定人。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0231219 制定)

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證人應朗讀結文,如證人不通文字者,由審判長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畫押、蓋章或按指印。

(0570109 全文修正)

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證人應朗讀結文,如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0890115 修正)

一、為促使證人為真實之陳述,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證人無論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均應於結文內記載:「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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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規定:「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