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3 條(具結之程序)
- 1.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 2.證人應朗讀結文,如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 3.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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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規範證人具結程序:結文須載明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及偽證處罰,並由證人朗讀結文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Q · 證人具結到底要做哪些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證人具結須三步:一、結文記載據實陳述(訊問前用「當據實陳述」、訊問後用「係據實陳述」),並均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二、證人應親自朗讀結文,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三、結文命證人簽名,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事由,命其蓋章或按指印。任一步瑕疵都可能影響具結效力。
白話解讀
結文上有四個字,比你想像的重要一百倍:匿、飾、增、減。隱匿事實、粉飾真相、添加不存在的內容、削減關鍵細節。每個字對應一種說謊的方式,四個字加起來封鎖了你在法庭上所有動手腳的空間。證人具結不是隨便舉個手就好,它有一套嚴格的書面程序。訊問前具結的結文寫「當據實陳述」,訊問後具結的寫「係據實陳述」(因為已經講完了),兩種都要加上「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然後你要自己朗讀這段結文,不能讀的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最後簽名。不能簽名的按指印。每一步都有法律意義,不是走形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為證人具結的程序性規範,要求結文載明據實陳述及「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並規定證人朗讀結文、簽名(或蓋章、按指印)的完整步驟,是偽證罪成立前提與證詞可信度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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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在作證前後依法定程序簽署結文,承諾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違者負偽證罪刑責。
Q2結文上的「匿、飾、增、減」是什麼?▾
四種扭曲事實的手法:隱匿、粉飾、添加、削減,是偽證罪的構成要件清單。
Q3「當據實陳述」和「係據實陳述」差在哪?▾
前者用於訊問前具結(未來式),後者用於訊問後具結(過去式),對應不同的具結效力範圍。
Q4證人一定要自己朗讀結文嗎?▾
原則上要親自朗讀;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完全省略朗讀屬程序瑕疵。
Q5不會簽名怎麼辦?▾
由書記官代書姓名、記明不能簽名事由,再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三者效力相同。
Q6具結程序有瑕疵會怎樣?▾
可作為挑戰證詞效力的基礎,未經合法具結的證言原則上不生偽證問題。
Q7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可能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8哪些人不必具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4 條,部分證人不得具結或得不具結,屬本條的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訊問前具結 | 訊問後具結 |
|---|---|---|
| 結文用語 | 當據實陳述(未來式) | 係據實陳述(過去式) |
| 具結時點 | 陳述開始前 | 陳述完畢後 |
| 效力涵蓋 | 涵蓋接下來整段證詞 | 效力回溯至已陳述內容 |
| 共通要件 | 均須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偽證處罰 | 均須載明決無匿飾增減+偽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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