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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 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2.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3.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es123s343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簽名可以用印章
hsin1
7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1.文書可代寫但生效需親自簽名 2.印章代替簽名的效力相同 3.指印與符號代替簽名,需有兩人簽名證明
anny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要式行為vs不要式行為:
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通常是書面)為之才有效vs就算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eg:口頭約定)也一樣有效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使用機械方法大量簽名亦可,只要能證明出於本人之真意。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書面)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例如打字),但必須「📌親自簽名」(可以不簽全名)。 Exc:例如仲裁法1 4 II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III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例如不會或不方便寫字),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mimmy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親自簽名」擴張解釋:加蓋鉛字體或以機械簽名方式。案例:校長畢業證書簽名
ouyang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親自簽名含筆名等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可參考100年台上6842號(刑事判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